提議者 王以傑
已附議29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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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時常看到旁邊有停車格,卻不停進停車格,反而刻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所明定之情形。由於台灣警力普遍不足,致使這些人嚴重影響其他用路人權益及危害生命安全,卻不必受到處罰與停車費。從小前提帶往大面向!
建議:賦予停車收費員在執行勤務時,舉發刻意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所明定之情形的責任與權力,由於勞力增加,可增派人力或給予津貼。而預算來源可以罰鍰補充。
配套:有些地方原先停車位就不足,導致機車迫不得已停至人行道或路邊沒有停車格的地方。,
利益與影響:
人民面:交通順暢、不會因閃躲違停或被遮蔽視線而造成交通意外,更守規矩、增加搭乘大眾運輸的意願(因為不能隨意違停,且當配套完成,周邊停車位增加,轉換交通工具方便)
政府面:增加收入、改善交通環境、整齊市容、贏得民心與外國人的好印象。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