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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個人行動器具依照規範行駛於人行道

提議者 QH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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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9-09
檢核不通過
2024-09-1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慢車與行人的分界在那裡?

人行道的用路安全亂象如何改善?

大眾運輸工具通勤者的實際困境!

 

隨著科技發展,平衡車、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蓬勃發展

但目前個人行動器具屬於慢車的種類之一,其相關規範未能充分考慮民眾的實際使用需求

有大量個人行動器具的使用者是短程通勤需求族群,使用目的在於搭配步行交替使用、提升移動效率。

尤其是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通勤族,往往在下車後距離目的地還有一段距離需要步行,因此才考慮選擇可隨身攜帶、不用考慮停車問題的個人行動器具作為步行的搭配方案

當個人行動器具被禁止行駛於一般行人用路之範圍(如人行道),就注定與使用目的發生衝突;就算禁止使用也會促使民眾尋找其他替代方式來滿足同樣的需求、防不慎防。(如輪鞋滑板等非慢車,同樣會造成行人用路安全)

有大量個人行動器具造成人行道用路安全危害之關鍵在於限速行人密度,行動用具速度過快、周圍行人較多時,可能讓使用者和其他用路人難以及時反應,才會造成擦撞等事故。

比起禁止個人行動器具行駛於人行道、造成其他行人用路之危害,不如允許個人行動器具依照規範行駛於人行道,更有利於改善個人行動器具大量違規行駛造成行人用路安全之亂象。

本提議同時促進了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之意願,並提升道路使用的公平性,讓所有道路使用者在安全和方便上獲得平等對待。

 

主要提議事項:

全台各縣市範圍內(或以直轄市為主優先推行),個人行動器具(包括且不限於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等)之行駛範圍,以各路段或場所之速度限制為主規範相關處罰條例,而非指定限制其行駛範圍(如禁止於人行道或馬路行駛)。

例如:電動滑板車得以在人行道上行駛,但行駛時速不得高於6km,並依照行人人口密度適當減速,須優先禮讓行人;於馬路行駛時則比照自行車行駛規範,違者處以⋯⋯

 

利益與影響

促進道路安全相關法規的重新檢討和改進:

此提議有助於引起對現行用路安全政策及法規的反思,促使相關部門重新檢討和改進,為慢車(尤其是個人行動器具)提供更安全、更合理的道路設計。

 

實際改善行人用路之安全問題,並滿足短程代步之移動需求:

堵不如疏。比起禁止,有規範的允許兼顧了個人行動器具使用者的用路需求以及一般行人之用路安全。

 

促進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之意願:

當步行有其他可搭配或替代使用的短程移動器具,能夠提升人們搭乘大眾運輸工具的意願、減少主要車道的交通壓力。

 

提升道路使用的公平性,讓所有道路使用者在安全和方便上都能獲得平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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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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