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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學生運動員轉學禁賽規範』

提議者 Jeff Hsu

已附議2529 (時間已截止)

尚須247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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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1-15
檢核
2024-01-16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4-03-16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我是台灣運動產業協會理事長,也是蓬勃國際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我想提案廢除『學生運動員轉學禁賽規範』!

長年以來,由教育部「主辦」,各運動組織包括學生棒球聯盟、高中體總、各單項運協會「協辦」的運動賽事,都會針對「轉學生」加以禁賽處分,禁賽的賽事以全國性聯賽和錦標賽為主,禁賽期間1-2年不等,各運動單項和比賽規範不同,但皆以嚴重侵害學生運動員的人格權。

我以我曾經參與其中的一個案例做說明,一位國小階段的棒球選手,國小階段就讀於A縣市的國小,雙親居住於B縣市,於C縣市工作,因此在兩位選手國小畢業後,雙親決定把選手安排到C縣市的國中就讀,但這樣的安排,違背了「學生棒球聯盟」規定的國小畢業生在國中階段不得跨區就讀的規範,需禁賽兩年。

該名選手於112年透國學校向學生棒球聯盟提出請求,請求重新檢視兩位選手跨區就讀的原因,希冀能夠解除禁賽令,學生棒球聯盟於112年年底回文駁回請求,維持禁賽兩年狀態。

我們認為,學生棒球聯盟這樣的規範,已經嚴重侵害學生運動員的人格權,而絕大多數教育部主辦的學生賽事,都有類似的轉學生禁賽規定,我們也收集了很多不同項目的案例,我們希望透過這次陳情,請教育部嚴肅地檢視禁賽規定對於多數學生運動員人格權的侵害狀況,請教育部正式邀集各運動組織,邀集專家學者,招開正式會議討論廢除轉學生禁賽規定,把人格權歸還給學生。



針對轉學生禁賽這個規定,我們認為的法律觀點說明:

1. 就讀學校之學生,在一定之運動技術要求的前提下,得加入學校組成之運動團隊,參加競技運動賽事,為受憲法保障之一般行動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環。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所明示的,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為相同之意旨。在義務教育階段,本於學生為未成年人,基於強烈的國家保護與促進義務,應有更嚴密、而非更鬆散的保護。

2. 如同任何的自由與權利,前揭學生參與學校運動團隊以參與競技活動之權利,並非絕對不得加以限制,但應本於相當之公共利益、第三人或甚至本人之重要利益為事由(例如保護學生本人身心健康),且其限制範圍(如時間、區域、項目類型等),必須合乎比例原則,同時為利益衡量下的合理結果,其限制決定之作成,亦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方得通過合憲審查。如果不分個別的具體情形,不論情節輕重,不管對學生的影響程度如何,一律予以過高程度的限制、甚至接近剝奪,當為違憲侵害,應予矯正。

3. 各運動組織所制定之內部運動規範,為運動團體的自主決定,來自於同受憲法保障之自治權,其擁有的規範權限固無疑問,但仍受前述憲法法治國原則、社會國原則(特別在教育領域內)的拘束,產生對於相對人的權利限制,仍須通過前述的檢驗。國家本於對人民之保護義務,亦須對無法合理化、難以阻卻違法違憲之侵害行為,進行必要的介入與干預,不論以行政、立法或司法的形式皆然。

4. 各運動組織「轉校即禁賽」之規定,雖屬前述內部運動規範,為特定領域內之對象(如作為其會員之學校)所遵守,但仍為對學生之重大權利侵擾與干預,必須通過合憲檢驗。衡其緣由與目的,或與「杜絕學校間惡性挖角」、「鼓勵長期培育優良選手」(包括同一地域垂直的銜接系統、如從小學至高中)有關,欲保護之利益,為了建立公平之運動競爭秩序,雖非顯無理由,但與直接禁止學生轉校後參賽相較,應非最小侵害,沒有考量其他同樣能達到目的之較輕微手段。同時,「防止不正競爭」與禁止個別學生參賽之間,亦有難符「手段—目的比例」之要求,只是一昧以形式主義出發,一律禁止轉校學生參賽,不論事實上是否有害有礙公平競爭,不理會學生為何選擇離開原屬學校之個別動機與主客觀因素,不區分是否真屬惡性挖角,應無法通過合憲審查,也不符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的宗旨,此過當的侵害學生權利,應予廢止。

5. 退萬步言,即便認為「杜絕學校間惡性挖角」、「鼓勵長期培育優良選手」、「阻止扭曲之不正競爭」目的正當,同時攸關各運動組織念茲在茲、政府部門也時時關心之「良好競技環境的維護」,也因「一律禁賽」之不符比例原則,無法合理化如此手段選擇。是以,應思考改變目前的規範方式,改採諸如:

- 原則:學生轉校後之參賽,不加以任何的限制。
- 例外:如於個案上,認確有涉及學校間惡性挖角、造成不正競爭之情形,在具體事實佐證下,得由特定人(如由所屬學校),向各運動組織提出「禁賽申請」,由教育部成立功能獨立、不受任何指示干預之委員會,據以審查個案情節,認定是否符合此例外情事,在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前提下(聽證程序,當事人、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等),得例外作成「學校、教師、教練、學生等,最長一學年」(得選擇對象、不同之禁賽期間如僅一個月等)之禁賽處分,同時保障相對人不服之法律救濟途徑,以求兩全。

6. 以上建議的改革方案,只是考量如果真的要回應惡性競爭與挖角之問題,必須限於該等目的確屬正當且必要。事實上,考量國小國中與高中階段,學生受業實則為六年或三年,期限並不長,在學生得自由轉校之原則下,卻對於同樣重要之一般行動權,甚至可能攸關其未來人格發展、職業生涯選擇(如成為專業頂尖運動員)之延續而不中斷的運動訓練暨競技權利,課以如此重大的限制,產生可能何其巨大的不利影響,實在難以合理化。個人認為,在類似情形,實不應施以任何的禁賽處分,即便造成一定的不利影響,仍應堅持,因為,在自由轉校的前提下,應以學生的選擇為重。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情形下,包括專業言說(體育界、學校部門)上真的有「應加以一定限制」的共識下,才應考量前述之「例外」,加以嚴格的適用,以求平衡。



我們希望透過這次提議,建請教育部嚴謹的討論這個規範的合法性,請讓教育部正式招開專家會議專業的討論,廢除轉學生禁賽規定,把人格權歸還給學生。

 

利益與影響

台灣的競技運動要能夠蓬勃發展,基層隊伍的參與人口是非常重要的指標。站在教育部的立場,鼓勵學生運動員參與運動訓練和運動賽事應為主要目標,但考慮不周,甚至可能已經違反下學生運動員人格權的禁賽規範,卻殘害了許多熱情的參與運動的學生運動員和家長的權益。

我們希望透過這次提議,建請教育部嚴謹的討論這個規範的合法性,請讓教育部正式招開專家會議專業的討論,廢除轉學生禁賽規定,把人格權歸還給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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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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