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順風順水
已附議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4個附議
就算一方勝訴打贏官司,也要吸收律師費當成本,而不請律師,打法律仗又不方便,所以如果是敗訴方特意找事,找碴,勝訴方還得捨命陪君子,掏腰包,陪他玩,憑什麼?因此建議主觀機關訂一個公道價,如:5萬,只要在這公道價或行情價裡面,敗訴一方要負擔,當然,超過公定價或行情價的部份是要請的人承擔,畢竟要價高的律師,通常比較厲害,也比較容易贏,享受了容易贏的利益,自然要自行承擔較高的價碼。
1.贏者全拿,增加敗訴方訴訟成本,防止敗訴方濫訴。
2.如果雙方部分勝敗訴,可以比例分擔律師費,對真正有爭議、五五波的案件不會有太大衝擊。
3.設有公道價門檻,不會讓律師費無止境升高而讓敗訴方吃不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