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K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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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主文
您是否同意 中華民國(台灣)應建立全民國民兵制度,並修訂現行槍械管理條例,允許符合法定條件之國民合法持有槍械,用以加強國防與自我保護能力?
三、立法理由
國防需求:面對區域安全威脅,僅依賴現役軍隊恐有不足。透過國民兵制度,可建立大規模後備力量,提升全民防衛意識。
社會安全:開放槍械持有需建立嚴格規範(身家調查、心理鑑定、訓練與執照制度),讓合法公民具備基本防衛能力,同時降低非法黑槍氾濫。
國際先例:如瑞士、以色列等國皆實行全民兵役或國民兵制度,並允許合格公民持槍,成效顯示可強化防禦與社會凝聚力。
社會爭議:考量台灣社會治安、文化背景及輿論分歧,本案需透過公投讓人民直接表達意志。
四、法案條文(草案)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全民國防力量、保障人民安全,建立國民兵制度,並修訂槍械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民兵制度)
凡年滿 18 歲之國民,經訓練與登記後,得編入國民兵系統。
國民兵平時為後備身分,戰時或國家緊急狀態時,由政府徵召動員。
國民兵需定期接受軍事與安全訓練(每年不少於 14 日)。
第三條(槍械持有資格)
年滿 21 歲之國民,經過:
完整背景調查(無重大犯罪紀錄)。
心理健康評估與醫師證明。
完成國民兵或政府認可之槍械安全訓練課程。
通過射擊與安全測驗。
→ 方可申請合法槍械執照。
第四條(槍械種類限制)
合法公民可持有之槍械限於:
半自動步槍。
手槍。
獵槍。
自動武器(如突擊步槍、機槍)僅限於 政府經營或特許之合法靶場 進行訓練或射擊體驗,一般情況下不得由民眾個人持有或攜帶。
嚴禁持有大口徑重武器、爆裂物、非法改造槍械。
第五條(槍械登記與保管)
合法槍械須向政府登記,並安裝射擊管制晶片(電子追蹤系統)。
槍械須妥善保管於政府認可之槍櫃,違者依法處罰。
國民兵編制之槍械,得由政府分發並定期檢查。
第六條(刑責與違規處理)
非法持槍者,處以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合法槍主若將槍械轉讓、出租或疏於保管,導致犯罪發生,處以嚴重刑責。
第七條(退伍軍人優待)
退伍軍人得優先申請槍械持有許可,並可免除部分訓練與測驗。
政府應建立退伍軍人之輔導與培訓機制,協助其擔任國民兵教練或靶場安全人員
第八條(合法靶場)
1.政府應經營或特許民間設立合法靶場,供槍械持有者進行安全訓練與定期檢測。
2.自動武器僅能於合法靶場內操作,不得攜出靶場。
3.槍械持有者每年至少應在合法靶場完成一次實彈射擊檢測,方能續約槍械許可。
4.靶場應設有嚴格安全規範,並配備合格教練與醫療
五、結論
本案旨在透過全民表決,決定台灣是否走向「全民皆兵、嚴管開槍」的國防與治安模式。若通過,台灣將建立國民兵制度並合法化部分槍械持有,以強化自我防衛能力。
一、利益(潛在正面效益)
強化國防能力
建立「國民兵制度」,形成大規模後備力量。
全民皆兵的結構,可提高社會的抗敵韌性,降低外部威脅。
退伍軍人可再利用,成為教官或訓練核心。
提升治安與嚇阻效果
合法公民經過訓練後持槍,有助於壓制黑槍勢力。
槍械制度透明化,減少地下交易。
犯罪分子面對可能「民眾自我防衛」時,會增加顧慮。
民主與自由的體現
公民有權選擇自我保護方式。
開放但嚴格管制的槍械制度,象徵人民對政府的信任與參與。
產業與經濟發展
合法靶場、槍械維護、保險等產業可發展。
提供退伍軍人就業機會(靶場教練、訓練顧問、保安人員)。
新興產業
政府可特許合法槍械公司,生產「民用版半自動步槍」「手槍」「獵槍」。
退伍軍人與國防工業可轉向民用市場(例如:台版 AR-15、運動手槍)。
相關產業鏈(彈藥製造、靶場經營、保險、槍械維修)將成長。
教育與紀律養成
國民兵定期訓練,可提升紀律、體能與國民團結感。
正規化的槍械教育,能降低「好奇心亂玩槍」的危險。
二、影響(可能風險與負面效應)
治安疑慮
雖有管制,但仍可能發生槍械走私、轉讓、或意外使用。
警方執法環境更複雜,辨識合法與非法槍械持有人困難。
社會風險增加
家庭糾紛、情緒衝突若涉及槍械,可能造成更嚴重後果。
自殺率恐提高(槍械自殺的致死率遠高於其他方式)。
管理成本高
政府需投入大量資源:背景調查、心理測驗、射擊檢定、靶場經營。
若管理鬆散,反而會製造「合法黑槍」的漏洞。
文化與社會適應問題
台灣長期處於「嚴格禁槍文化」,民眾心理上未必能接受開放。
社會若缺乏對槍械的成熟態度,容易將「防衛工具」變成「危險象徵」。
國際觀感與風險
若槍枝氾濫或治安惡化,恐影響台灣在國際上的形象。
投資、旅遊產業可能受到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