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oh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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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案接獲報案後警方得主動進行追查,下游車手如主動提供主犯資料得減少刑責,不法所得調查犯案者及家人十年內資金流程,不得以刑期抵扣不法所得,罪犯如再次犯案加重其刑責1/2,且不得假釋並公佈犯罪人姓名照片,於刑期間之勞動所得需按月提供一定比例金額賠償受者刑滿後仍需按月賠償,直至不法所得金額賠償完畢始得撤消公佈資料,累犯者不得擔任公職及上市櫃公司法人代表。
販毒者引誘他人吸毒一律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從犯及車手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再次犯案者加重刑期1/2且不得假釋,販毒之不法所得全部追繳收歸國有,並用於相關社福機構發展。
販賣槍械者致少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未如誠實告知槍械來源加重其刑責1/2,所販賣之槍械如造成他人傷亡加重刑責1/2,累犯者加重刑期且不得假釋,刑期服滿後需定期至警察機關報到於5年內無相關犯案事宜始得取消。
降低詐騙/販毒/販賣槍械安件發生,減少因刑期過輕導至累犯發生且賠償受害人損失,公佈累犯犯罪人姓名照片減少一般市民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