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Rich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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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應是受過完整訓練後才可上路。方向燈則是駕駛在路上互相溝通的工具之一。
變換車道時,駕駛人需要使用方向燈告知前後方車輛與用路人其轉彎或是變換車道的意圖,要注意的是保持前後安全車距、確定可以安全的變換車道、與其它確保自己與其它用路人的安全與權益。
駕駛人不應該注意是否有“完成”轉彎或是變化車道的行為。
更不應該為了沒有”全程使用方向燈“而受罰。
建議
修改道交安全規則109條第2項第2款
將"..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刪除,或是不能以”未全程使用方向燈“的法則開罰。。
道交安全規則109條第2項第2款原文
汽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使用方向燈:
一、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
二、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1 可減少不必要的開單
2 可減少不必要的法則
3 可增加駕駛人對於方向燈的使用是以正向的態度與觀念去執行,而不是為了有其它駕駛人會在後面偷錄影而被動的、負面的去遵守
4 不必以沒有明文規定的處罰條例開罰
道交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道交處罰條例第42條皆沒有"未全程使用方向燈“的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