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闞毓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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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儘速修改動物保護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加重走私或類似行為之正犯、幫助犯和教唆犯之法律責任,其走私之動物於未經採檢確定具有傳染病或政府主管機構公告之疾病之前,不得以執行安樂死或任何撲殺手段,若經檢疫後排除感染以上之疾病風險,得以主管機構委託或接受民間機構取得,合法開放民眾認養,以落實動保法保護和尊重動物生命權之精神。
現今民眾對於動物之愛護深切,各界亦支持尊重動物生命生存權,若此案修法通過,可使民眾對於法律信任,亦可嚇阻意圖走私之人,並同時保護遭走私之動物生命安全,不被無差別濫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