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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無死囚外,法務部每年應至少執行一次死刑

提議者 順風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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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3-20
檢核不通過
2024-04-1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修改執行死刑規則第二條,不要讓死囚和廢死之人或團體利用該條,透過釋憲等妨礙死刑執行。

2.廢死之人或團體可以發聲、辯駁,但不可妨害死刑執行,對於妨害死刑執行之人,應以妨害公務罪論處;對於妨害死刑執行之團體,應處以罰鍰,情節嚴重或拒絕改善者,應勒令解散。

3.我國現在是有死刑的國家,應執行死刑來名副其實。

4.每年至少執行死刑,讓死刑固定化、常態化,才不會因顧慮、行政怠惰等不執行死刑。

5.一年結束,仍有死囚,而沒有執行過一次死刑的相關官員,應公開相關事由,並對外說明,未能執行死刑,又未對外說明,應以行政怠惰,予以行政懲處。

6.每次執行死刑,至少處決一個死囚,並於執行後公布其姓名和罪名,以收嚇阻之效。

7.提高執行死刑的法警的輔導及獎勵

8.對虐童等人呼籲法律要修改,好可以判他們死刑,可是法務部又不執行死刑,就是修法了,又有什麼意義?

 

*執行死刑規則第二條第 2 條*
法務部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之死刑案件時,應注意審核下列事項:
一、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收受確定判決之判決書。
二、確定判決書送達被告及其辯護人有無已逾二十日。
三、有無非常上訴、再審程序在進行中。
四、有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
五、有無書面回覆經赦免。
六、有無收受依赦免法規定為大赦、特赦或減刑之研議之書面。
七、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之事由。
法務部審核結果認有前項情形或事由之一者,不得於相關程序終結前令准執行。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或理由之疑義者,法務部得將該案件函請最高檢察署再為審核。

 

 

 

利益與影響

1.維持及落實法律,讓死刑犯接受制裁,不執行死刑,就是一種對犯人的縱容。

2.支持死刑的人佔據9成,執行死刑,才能符合社會感情和期待。

3.國內外一些廢死團體或政府會出來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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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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