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sam
檢核未通過
【教育部】應立即行文,針對106/12/1,考選部公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片面修改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容,提出【嚴正抗議】,並請其【立即更正】,以維護國家【教育體制】,還給領有【本科系畢業證書】學生之【考試資格】
【教育部】應立即行文,針對106/12/1,考選部公告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營養師考試規則第五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片面修改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內容,提出【嚴正抗議】,並請其【立即更正】,恢復成「原考試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中【本科系畢業證書】學生之【考試資格】,以維護國家【教育體制】。
此「修正草案」,修法極為倉促且粗糙,完全漠視中華民國的【正規教育體制】,更無視【教育部】的存在,說明如下:
1. 此「修正草案」造成中華民國的【國家考試】,不承認中華民國【教育部】所認可的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本科系畢業證書】的不公現象,剝奪眾多早已合法取得【本科系畢業證書】之【考試資格】:
同理心而言,試想我們本人或子女今年、去年、前年、大前年、大大前年、大大大前年.....,高中(職)畢業,合法取得【畢業證書】,終於可以好好準備考個理想中的大學,但突然間告訴你說,明年你的【畢業證書】不可以考大學,要再加修60個學分才可以考大學;又比方說,突然間告訴你,你的台大【資管系畢業證書】明年不可以考台大【資管所】,需再加修 60個學分才准考,試問,這是何等的不公。
2. 建議由【教育部】主導,從【正規教育體制】進行變革 :
請【教育部】和【考選部】進行相關科系的【課程學分數】的協調會議,依照會議結果,規劃、輔導、執行並稽核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相關科系,符合資格者才給予招生名額,而不是【片面修改】考試規則、影響合法取得【本科系畢業證書】的考生權利。
3.「修正草案」有瑕疵,主旨說明和「修正草案」中實際修正的辦法不符:
「修正草案」主旨說明第一款維持原列舉,另增訂第二款,但「修正草案」中卻實際修正了第一款及第二款。
( ……(以上簡略),修正第一項規定,分列二款,第一款維持原列舉得應考之營養相關科系組學位學程規定,另增訂第二款,規定修習營養相關課程合計達六十學分者,亦得應考。……(以下簡略))
4.「修正草案」明顯違反我國【憲法】中的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中華民國國民依照【教育部】認可的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規定,經過入學考試及格後進入就讀,要取得【本科系畢業證書】所有必修、必選修的學程學分均由【學校規定】,而學校每年都會經由【教育部】視察、督導及評鑑,並以此決定各科系的招生名額,而各學校也都會依照本科系的【國家考試】的科目及考試資格來微調學程學分。
對於讓食品營養界越來越精進,這是我們大家的共同期望,但應由教育制度經過協商學程學分、規劃課程、輔導、執行、稽核等階段來完成,怎可利用【片面修改】考試辦法,犧牲依照教育制度並早已合法取得【本科系畢業證書】考生的憲法保障之應考權來粗糙執行,此種本末倒置、捨本逐末的方式早已【違憲】。
在眾多的食品營養前輩的努力以及學校中師長的殷勤教誨中,讓我們學到了許多的專業知識及待人處事的道理,我們也希望食品營養界可以越來越精進,更希望可以遵循前輩及巨擘的足跡,步步為營、穩扎穩打的一步步的向前走,但是否可以不要因為制度的錯誤而犧牲掉我們【本科系畢業證書】考生的考試權利? 是否可以從制度改革作起,而不是片面的修改考試辦法?
憲法應考權利受損之考生 敬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