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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動物保護警察專責體系,讓《動物保護法》真正具有第一線執行能力

提議者 浪愛有家

已附議409 (尚餘58日)

尚須4591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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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7-14
檢核
2026-07-1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建立動物保護警察專責體系,讓《動物保護法》真正具有第一線執行能力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一、提案主旨

建請行政院責成內政部警政署與農業部共同規劃,成立具有正式編制、固定員額、專業訓練及明確執法權限的「動物保護警察專責體系」,並修正《動物保護法》及相關組織法規,重新劃分動物保護警察與農業主管機關的權責。

 

 動物保護警察應負責動物保護案件的第一線執法工作,包括:

1、受理動物保護案件的報案及通報。

2、到場查處違反《動物保護法》的行為。

3、依法攔查並確認行為人、飼主及業者身分。

4、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

5、拍照、錄影、詢問、製作紀錄及保存證據。

6、掃描動物晶片,查核寵物登記、轉讓、遺失、絕育及繁殖申報資料。

7、針對行政違規行為製作舉發通知及調查報告。

8、將行政違規案件移送農業主管機關作成裁處。

9、處理拒絕、規避、妨礙、恐嚇或以暴力抗拒執法的情形。

10、偵辦虐待、傷害、毒殺、違法宰殺、非法繁殖、非法買賣及其他涉及刑事責任的案件。

11、在動物遭受急迫危險時,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控制、緊急保護及證據保全措施。

農業部動物保護司及地方政府所屬農業、動保主管機關,則繼續負責動物保護政策、動物福利標準、獸醫專業判斷、寵物業許可與評鑑、收容安置、動物醫療、教育宣導及行政裁處。動物保護警察負責第一線執法、身分查證、蒐證、制止違法及刑事偵查;農業主管機關負責動物專業認定、行政管理及最終行政裁處。

 

二、現行制度已有法律,卻缺少足以落實法律的第一線警察力量

現行《動物保護法》已經規範飼主責任、禁止棄養、寵物登記、晶片植入、犬貓絕育、寵物業管理、禁止虐待及相關行政與刑事責任。

 

《動物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寵物,飼主應辦理出生、取得、轉讓、遺失及死亡等登記,並植入晶片。第22條則規定,特定寵物業者以外的飼主,原則上應為其特定寵物絕育;如不絕育或有繁殖需求,必須依法申報,繁殖後也應為動物植入晶片並辦理登記。第5條也明確規定,飼主除將動物交送合法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場所外,不得棄養。但是,法律有規定,不代表違規行為就能被有效發現及處理。

 

目前主管單位經常難以即時確認:

1、飼主是否已經為犬貓植入晶片及辦理寵物登記。

2、晶片登記資料是否仍是現任飼主及正確聯絡地址。

3、犬貓是否已完成絕育。

4、未絕育者是否依法提出免絕育或繁殖申報。

5、在外遊蕩的犬貓究竟是走失、有飼主放養,或已遭棄養。

6、被棄養的犬貓,其原飼主究竟是誰。

7、非法繁殖及買賣犬貓的真正負責人、動物來源與交易流向。

 當犬貓沒有晶片,或雖然有晶片但登記資料沒有更新,動物遭到棄養後,主管單位就很難追查原飼主。當行為人拒絕提供姓名、出示證件或直接離開現場,即使動保檢查員已經看到違法行為,也可能因無法確認裁罰對象,而使案件難以繼續處理。因此,台灣目前真正欠缺的,主要是能夠在第一線確認違法人,並把證據完整保存下來的專責執法力量。

 

三、動保檢查員依法受過訓練,但行政檢查權仍不能取代警察職權

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3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動保檢查員得進入動物繁殖、買賣、寄養、展示、宰殺及其他營業場所,稽查及取締違反《動物保護法》的事項;必要時可以請警察人員協助。

 

《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條也規定,動物保護檢查人員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的專業訓練結業,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身分證明文件。但是,行政檢查員與警察仍有制度上的差異。動保檢查員即使依法具有稽查權,遇到下列情形時,仍可能難以獨立完成執法:

1、當事人拒絕說出姓名或出示身分證明。

2、當事人提供虛假姓名、地址或聯絡資料。

3、當事人否認自己是動物的飼主或實際管領人。

4、當事人直接帶著動物離開現場。

5、違法業者拒絕開門、阻擋拍照或立即轉移動物。

6、現場人員辱罵、恐嚇、推擠或攻擊檢查人員。

7、案件需要調閱監視器、追查車籍、網路帳號、交易紀錄、金流或共犯。

8、現場同時涉及行政違規與刑事犯罪。

這些問題不是增加幾堂教育訓練就能解決,主要是涉及警察身分、警政資訊設備、勤務指揮系統、身分查證程序、現場控制能力及犯罪偵查權限。現行制度要求動保檢查員先自行到場,等到遭遇拒絕、阻撓或危險時,再另外請求一般警察協助。這種制度很容易錯失確認身分、保全證據及控制現場的第一時間。

 

四、比照交通警察制度,建立第一線執法與行政裁處的專業分工

我國交通管理制度已建立相當成熟的專業分工。交通警察負責第一線工作,包括巡邏、發現違規、攔停車輛、確認駕駛人身分、查驗證件、蒐集證據及製單舉發。但是,交通警察並不包辦所有交通行政管理事項。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多數汽機車交通違規由公路主管機關處罰,公路主管機關並應設置交通裁決單位辦理後續裁決。警察所開立的違規通知單,是完成第一線舉發及身分確認,再由法定主管機關處理陳述意見、裁決、罰鍰、記點、吊扣或其他行政措施。

 

換言之,交通制度不是要求交通部或監理機關的人員每天在道路上攔停違規車輛,而是:交通警察負責第一線攔查、身分確認、蒐證及舉發;交通主管機關負責監理、專業管理及後續行政裁決。我國也沒有因為一般派出所員警同樣可以處理交通違規,就認為不需要交通警察專責單位。

 

警政署設有交通業務單位,直轄市及縣市警察局也可以依組織規模設置直屬大隊、隊、分局及專業單位,形成固定編制與明確勤務分工,動物保護制度也應採取相同邏輯。

 

動物保護警察負責:

1、第一線巡查、受理通報及案件派遣。

2、攔查涉嫌違反動保法的行為人。

3、確認飼主、行為人及業者身分。

4、掃描動物晶片及查核相關登記資料。

5、拍照、錄影、詢問及保存證據。

6、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

7、開立「動物保護法違規舉發通知單」。

8、處理拒絕、規避、妨礙、恐嚇及暴力抗拒。

9、追查棄養、非法繁殖、非法販售及動物來源。

10、偵辦涉及刑事責任的案件。

 

農業主管機關及地方動保機關負責:

1、制定動物保護政策及動物福利標準。

2、判定動物健康、傷勢、疾病及死亡原因。

3、辦理寵物業許可、評鑑、輔導及管理。

4、查核飼養設施、空間、環境衛生、繁殖紀錄及獸醫照護。

5、辦理動物收容、醫療、安置及後續照護。

6、推動飼主責任、生命教育及動物保護宣導。

7、依動保警察完成的調查及舉發資料,作成行政裁處。

8、作成限期改善、罰鍰、停業、廢止許可或沒入等行政處分。

這樣的分工可以讓農業主管機關與警政機關各自處理專業工作。

 

五、動保警察負責舉發及調查,農業主管機關保留行政裁處權

行政罰原則上應由法律所定的主管機關作成,因此,本提案所稱的動保警察具有完整第一線執法能力,不代表所有行政處分都改由警察決定。

 

動保警察可以依法負責:

1、查證人員身分。

2、調查違規事實。

3、檢視及記錄現場狀況。

4、查核晶片與寵物登記資料。

5、要求提出依法應保存或提供的資料。

6、拍照、錄影、詢問及製作紀錄。

7、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

8、命令排除立即危險。

9、製作違規舉發通知及完整調查報告。

10、涉及刑事犯罪時,直接依法偵辦及移送。

 

但是,下列事項原則上仍應由農業主管機關依法作成:

1、裁處行政罰鍰。

2、命令業者限期改善。

3、命令停業或停止特定營業行為。

4、撤銷或廢止特定寵物業許可。

5、作成動物沒入的最終行政處分。

6、判定業者是否符合飼養設施、環境衛生及動物福利標準。

7、核准、變更、展延或廢止相關許可。

8、評定寵物業查核及評鑑結果。

 

例如動保警察查獲疑似無照繁殖場所,可以先確認現場負責人身分、記錄犬貓數量、查核晶片、保存繁殖及交易資料、防止動物與證據被轉移,並調查是否涉及偽造文書、詐欺或其他犯罪。後續是否裁處罰鍰、命令停業、廢止許可或沒入動物,則由農業主管機關依法律及動物專業判斷作成。這正如交通警察開立違規通知單後,由交通裁決機關辦理後續裁決。

 

六、以中國大陸公安民警與城管為例,說明警察與動保檢查員的社會辨識差異

中國大陸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也就是一般俗稱的「城管」,依法屬於行政執法人員。城管具有行政執法職責、執法證件、統一制式服裝及標誌,也可以在法定城市管理範圍內調查及處理行政違規行為。中國大陸《城市管理執法辦法》明定,其制式服裝及標誌應全國統一。但是,一般民眾仍能清楚區分:城管是行政執法人員,公安民警則是正式警察。

 

以中國的城管具有行政執法權還具有統一服裝的情況下,民眾對其身分、權限及拒絕配合後果的認知,仍與面對警察時不同。台灣目前的動保檢查員與警察,也存在類似差異。動保檢查員執勤時可以出示證件或識別標誌,但民眾仍清楚知道對方並不是警察。

 

多數違規者容易因此認為:

1、動保檢查員不能立即透過警政系統確認其身分。

2、拒絕出示證件,不會被立即帶回查證。

3、只要直接離開現場,動保檢查員未必能夠有效攔阻。

4、阻擋拍攝或拒絕檢查,對方仍必須另外通知警察。

5、即使發生衝突,也需要等待一般警察到場。

相較之下,警察制服、警察證件、勤務車輛、通訊設備及依法配備的警械,共同代表警察背後具有國家治安與強制執行體系。警械與槍械雖然只能在符合法律要件、必要性及比例原則下使用,並非用來威嚇一般民眾;但警察具備依法處理暴力、危險與抗拒行為的能力,確實與一般行政檢查員不同。這種制度辨識上的差異,也會影響部分民眾面對警察與面對一般行政檢查人員時的配合程度。

 

七、警察具備完整身分查證程序,動保檢查員則沒有相同工具

行政處罰能否成立,首先必須確認違規者是誰。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警察在符合法定要件時,得攔停人、車,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要求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如果透過詢問及出示證件仍明顯無法查證身分,警察得依法將當事人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自攔停起不得超過三小時,並須依規定通報及通知親友或律師。

 

動保檢查員則沒有與警察相同的完整身分查證設備與程序。例如動保檢查員在公共場所發現具體違規行為,即使將當事人攔下,若對方拒絕提供證件、隨口說出假姓名或直接離開,動保檢查員通常仍必須另外通知警察協助。等到警察抵達時,行為人與動物可能已離開,違規狀態也可能消失。

 

成立動保警察後,則可依找目前現有的警察職權對於有具體事實足認正在違反或涉及違反《動物保護法》的人員,在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及比例原則的情況下,得依法查證身分、查詢必要資料及完成舉發程序。

 

八、落實晶片登記及絕育,才能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

流浪犬貓不會憑空產生,新的遊蕩犬貓,可能來自:

1、飼主未為犬貓絕育,卻長期任由其在外活動及繁殖。

2、犬貓走失,但因沒有晶片而無法返還飼主。

3、飼主將犬貓棄養於街頭、山區、河川、農地或其他地點。

4、非法繁殖及地下買賣所產生的犬貓。

5、飼主未辦理轉讓或資料變更,造成責任歸屬不明。

6、未絕育犬貓在外繁殖後,所生幼犬幼貓無人負責。

犬貓未植入晶片,是棄養後難以追查原飼主的重要原因;未完成絕育或未妥善管理繁殖,則是新的遊蕩犬貓持續產生的重要來源之一。

 

農業部已將家貓納入應辦理寵物登記的對象,自2026年1月1日起緩衝期結束正式執法。農業部2026年公布的調查顯示,家貓登記率估計為66.48%,部分縣市的家犬登記率及母犬絕育率也明顯低於全國平均,農業部因此表示仍須加強登記及絕育等源頭管理。這表明台灣並雖有晶片及絕育制度,而是制度在未有主動稽查的情況下未能全面落實。

 

目前晶片與絕育查核,多半發生在:

1、飼主主動帶犬貓到動物醫院。

2、申請政府絕育補助。

3、動物走失或被送入收容所。

4、發生咬傷、虐待、棄養或鄰里陳情。

5、地方政府辦理短期專案稽查。

這種被動式管理只會讓願意遵守法律的飼主主動辦理;不願遵守法律的人,反而可能因為犬貓從未進入政府管理系統,而長期不被發現。因此,動保警察應配備可攜式晶片掃描器,並在處理具體案件時,依法查詢寵物登記、轉讓、遺失、絕育及繁殖申報資料。

 

例如處理下列案件時,可以現場掃描晶片及查核資料:

1、犬貓疑似遭到長期放養或棄養。

2、犬隻追車、咬人或造成公共安全問題。

3、接獲檢舉飼主長期任由未絕育犬貓在外活動。

4、查獲來源不明、非法繁殖或非法販售的犬貓。

5、動物涉及虐待、疏於照顧或其他動保案件。

 

動保警察可以確認:

1、動物是否已植入晶片及辦理登記。

2、登記飼主是否與實際管領人相同。

3、聯絡地址及電話是否仍正確。

4、動物是否已有絕育紀錄。

5、未絕育者是否完成合法申報。

6、動物是否曾被申報遺失、轉讓或死亡。

7、動物來源是否可能涉及非法繁殖或買賣。

如發現違規,動保警察即可確認行為人身分、完成蒐證並開立舉發通知,再由農業主管機關依法裁處。

 

九、應明確管理飼主長期放養犬貓的行為

本提案所稱「放養」,是指飼主長期任由犬貓在無人伴同及缺乏有效管理的情況下,在公共場所、社區、道路、農地或其他場所自由活動。現行中央《動物保護法》並不是對所有犬貓未繫繩行為都一律處罰,但第20條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七歲以上的人伴同;具攻擊性的寵物則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第21條也規定,應辦理登記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無人伴同時,可以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場所。若沒有明確的放養管理制度,飼主只要聲稱犬貓「自己會回家」,就可能長期把管理責任與繁殖後果留給社區、政府及民間動保團體承擔。

 

十、動保警察可以提高棄養案件的追查成功率

棄養案件最困難的地方,往往不是證明動物已經被留在某處,而是確認是誰將動物棄置。動保警察具備警政調查能力後,可以透過:

1、掃描犬貓晶片。

2、查詢寵物登記及歷次轉讓資料。

3、調閱道路、商家或社區監視影像。

4、查詢棄養所使用的車輛。

5、確認駕駛人及相關行為人身分。

6、詢問原飼主、鄰居、管理人或其他證人。

7、比對網路送養、販售、購買或飼養紀錄。

8、追查動物醫療、疫苗、絕育及晶片資料。

9、釐清是否有人故意拔除晶片、虛假轉讓或偽造資料。

10、製作完整行政與刑事案件資料。

當民眾知道棄養犬貓不再只是「把動物帶去丟就查不到」,而是可能被動保警察透過晶片、車籍、影像及其他資料追查,棄養行為才會產生真正的嚇阻效果。

 

十一、安全帽制度證明,法律必須配合持續執法才能形成習慣

早期台灣開始要求機車騎士配戴安全帽時,法律雖然已經規定,多數民眾卻沒有立即改變原有習慣。但在警察持續攔查、確認身分及開立罰單後,民眾逐漸明白未戴安全帽確實受到處罰,配戴安全帽才逐漸成為普遍的交通習慣。警方執法不是最終目的,而是透過執法促使用民眾養成騎車配戴安全帽及遵守交通安全規則的習慣。

 

動物保護法也是相同道理,如果民眾認為:犬貓未植晶片不會有人查、未辦理寵物登記不會被發現、未絕育只要不主動申報就不會被處理、放養犬貓不會被處罰、棄養沒有晶片的犬貓就查不到原飼主、動保檢查員沒有辦法立即確認自己的身分,那麼動保法設立再高的罰鍰,也難以產生實際嚇阻效果。成立動保警察後,民眾知道違規行為可能被現場查獲、確認身分、掃描晶片、製作舉發並受到後續裁處,才會提高主動植入晶片、辦理登記及完成絕育的比例。

 

十二、從源頭減量,比不斷增加末端收容更有效

目前政府及民間團體投入大量人力與經費處理:遊蕩犬貓捕捉絕育 ( TNR )、受傷動物醫療、公立及民間收容安置、幼犬幼貓照顧及親訓送養、犬貓造成的社區衝突。但是只要仍有大量未絕育家犬貓在外活動、犬貓未植入晶片、飼主任意繁殖,以及棄養者無法被追查,新的遊蕩犬貓就會持續補入,這就如同水龍頭持續流水,政府與民間卻只能不斷清理地面的積水。成立動保警察,就是要從源頭關閉這個持續產生遊蕩犬貓的水龍頭。

 

透過落實晶片、寵物登記、絕育、繁殖申報、放養管理及棄養查緝,可以提高犬貓晶片及寵物登記比例、提高家犬貓絕育比例、降低未絕育犬貓在外繁殖、增加走失犬貓返還原飼主的機會、提高棄養案件追查成功率、降低飼主否認所有權逃避責任的情形、減少新的犬貓進入街頭及收容系統、降低政府、民間團體及愛心人士的長期負擔。

 

十三、建立明確且一致的案件處理原則

動物保護警察與農業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應隨案件嚴重程度反覆轉換,也不應讓民眾自行判斷應向哪個機關報案。動保警察應自案件開始即負責第一線調查。調查結果如屬行政違規,將完整資料移送農業主管機關裁處;如涉及刑事犯罪,則直接依法偵辦及移送,如此才能避免案件在不同機關之間反覆轉手。

 

民眾透過110、1959動物保護專線或地方政府通報系統提出案件後,應由政府內部自行完成案件分流。如果屬於政策諮詢、動物照護或一般行政服務事項,由農業主管機關處理。如果涉及具體違法行為,由動保警察負責第一線調查,並視需要通知動保專業人員共同到場。不得要求民眾自行在警察局、農業局及動保處之間反覆報案,也不得以「這不是本機關業務」為由拒絕受理。每件案件應建立統一案件編號,讓通報人可以查詢案件是否受理、是否到場、是否完成調查、是否舉發、是否裁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十四、建立動保警察專業訓練制度

動保警察除接受一般警察教育及訓練外,還應完成:

1、《動物保護法》及相關子法。

2、行政程序、行政罰及證據製作。

3、動物受虐及不當飼養的初步辨識。

4、動物行為及安全接近方式。

5、動物案件現場拍照、錄影及證物保存。

6、晶片掃描、寵物登記及動物來源查核。

7、非法繁殖及網路交易案件調查。

8、犬貓捕捉及運送安全。

9、人畜共通傳染病及個人防護。

10、與獸醫師、動保檢查員及檢察官的合作程序。

11、高衝突案件溝通及危機處理。

動保警察不需要取代獸醫師進行醫療診斷,但必須具備足以判斷案件是否需要立即介入、如何保護現場、如何保存證據,以及應通知何種專業人員到場的基本能力。

 

十五、過去的「動保單位主辦、警察個案協助」模式仍未解決問題

2017年,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已有成立動保警察的提案,共獲得5,079人附議,並於2018年1月10日通過附議門檻。當時政府認為,動保檢查員已經具有稽查及取締權,警察也可以在必要時提供協助,因此最後只採取加強教育訓練、宣導及跨機關合作,並未成立正式動保警察專責單位。但多年後,現行制度仍然是農政及動保機關負責主要稽查取締,一般警察處理刑事案件或提供個案行政協助。警察並非固定專責處理動物保護案件,動保檢查員遇到身分查證、阻撓或危險時,才再另外請求警察支援。

 

2026年1月8日,行政院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方向仍以強化動物保護檢查員的稽查、取締及即時處置權限為主,並未建立正式動保警察專責體系。該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但目前仍未完成全部立法程序。

 

單純增加動保檢查員的責任,卻不補足身分查證、現場控制及犯罪偵查能力,仍無法解決制度的根本問題。因此,本提案並非要求政府再召開一次協調會議、再增加幾堂教育訓練,或再指定一般員警兼任聯絡窗口。本提案要求的是建立正式、固定、專業且可以被追究執法成效的動物保護警察制度。

利益與影響

一、讓《動物保護法》真正具有嚇阻力

法律能否改變社會行為,關鍵不只在於罰鍰或刑度,而在於違法者是否相信自己會被查獲、確認身分並受到處理。當民眾知道動保警察能夠到場、查證身分、掃描晶片、保存證據、製作舉發及偵辦犯罪,遵守動物保護法才可能真正成為社會習慣。

 

二、提高犬貓晶片登記比例

動保警察可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查核晶片及寵物登記資料,使飼主無法再輕易以「這隻犬貓不是我的」逃避責任。晶片登記率提高後,既能增加走失犬貓返還原飼主的機會,也能提高棄養案件的追查成功率。

 

三、提高犬貓絕育比例

動保警察可以在處理放養、繁殖及棄養案件時,查核犬貓是否完成絕育或依法申報。當飼主知道未絕育不再是一項幾乎不會被發現的違規行為,就會提高主動絕育或依法申報的意願。

 

四、有效抑制放養及棄養

透過晶片掃描、身分查證、監視器調閱、車籍查詢及案件調查,動保警察可以提高棄養及長期不當放養案件的查獲率。當棄養者知道自己可能被追查並承擔法律責任,棄養行為才會產生真正的嚇阻。

 

五、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

提高晶片、登記及絕育比例,並有效查緝放養、非法繁殖及棄養,可以減少新的犬貓進入街頭及收容體系。源頭執法比問題發生後不斷增加捕捉、收容及安置量能,更有機會長期降低遊蕩犬貓數量。

 

六、保護動保檢查員及獸醫專業人員

動保檢查員、獸醫師及動物福利人員應專注於動物健康、福利判斷、設施查核及行政管理,不應在缺乏警政設備及安全支援的情況下,獨自面對可能暴力抗拒的違規者。由動保警察負責身分查證及現場安全,可以降低第一線動保人員遭受恐嚇、推擠及攻擊的風險。

 

七、改善寵物產業秩序

合法寵物業者必須負擔場地、設備、獸醫照護、晶片登記及繁殖管理成本。非法繁殖場及地下業者若長期無法被有效查緝,不但傷害動物,也對合法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動保警察可以追查人員、帳號、交易紀錄、金流及動物來源;農業主管機關再依專業調查結果作成罰鍰、停業、廢止許可或沒入等處分。

 

八、減少政府機關相互轉介

民眾目前經常遇到警察認為案件應由動保處處理,動保處遇到抗拒時又必須請警察協助的情況。建立清楚的案件分級、同步派遣及權責分工後,民眾不必自行判斷應找哪個機關,也不會因機關相互轉介而錯失救援與蒐證時機。

 

九、提升政府公信力

透過動保警察制度的建立政府每年會大幅增加動保案件的裁處,若每年依照採處案件公布相關的數據,包含:案件通報數、晶片登記及絕育違規舉發數、棄養案件追查及裁罰數、行政舉發及裁處案件數、刑事移送、起訴及判決案件數、非法繁殖及買賣查緝成果、動保檢查員遭威脅、妨礙或攻擊案件數,將能讓民眾看到政府在動保工作上的效率與成果,也能在國際上彰顯台灣的國際形象。

 

結論

本提案並非要求警察取代農業主管機關,也不否定動保檢查員的法定地位與專業能力。農業部動物保護司及地方動保主管機關,仍應負責目前相關於動物保護政策、獸醫專業、動物福利、寵物業管理、收容安置、教育宣導及行政裁處。

 

執行時間3天
10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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