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Daimond John
已附議292 (時間已截止)
尚須4708個附議
現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的罰鍰金額, 有很大一部份都是民國75年5月23號所訂下的( 85年12月31日的修法只是將單位由銀元改為新台幣, 因此實際上金額沒有變動)。
經過了34年,貨幣的購買力已經大幅變化, 消費者物價指數由75年5月的59. 47提高到109年8月102.5,提升了約72%。
原來的罰鍰金額已經明顯偏低,失去了嚇阻與防制的功能, 造成今日多數駕駛人無視交通規則、盡情違規, 根本罰不怕的情形顯而易見。
台灣的交通混亂已是世界知名、為台灣的國恥之一。 因此提高罰鍰刻不容緩。
考量到未來2~3年都是低利率環境、消費者物價指數看漲, 以及參考其他先進國家的罰鍰金額, 本人建議應該將罰鍰全面提高100%,例如300提高為600。
來回顧一下歷史,以第55條的臨時停車罰鍰為例。
在民國70年07月17日修法時,罰鍰為50~100銀元, 相當於150~300新台幣。
在民國75年05月13日修法時,罰鍰為100~200銀元, 相當於300~600新台幣,此修法提高了100%。
修法理由為: 原條文規定之罰鍰數額係六十四年修正時所定者, 因社會經濟情況變動,已嫌偏低,顯不足以達成法律上之目的, 爰斟酌實際情形,將第一項序文所定罰鍰部分修正為一百元以上、 二百元以下。這300~600金額一直延續至今。
在85年12月31日修法時,罰鍰為300~600新台幣元。修法理由為: 罰鍰改以新臺幣為貨幣單位。實際上無金額的變動。
交通部本有義務因應社會經濟變動而調整罰鍰來維持罰鍰的嚇阻力, 維持法律的效力,經過34年未改動已經明顯失職。
1. 過低的罰鍰無法防制違規行為。 提高才能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產生真正有效的作用。
2. 改善交通違規、降低交通事故發生率,改善台灣國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