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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全面禁止使用地雷

提議者 Error 404

已附議1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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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1-17
檢核
2023-01-1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3-03-19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將《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3條內容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殺傷性地雷:指因人之接觸或靠近而爆發並有致死亡或傷害危險之地雷。

……」

改為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殺傷性地雷:指因人或非軍用車輛之接觸或靠近而爆發並有致死亡或傷害危險之地雷。

……」

 

2.將《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4條內容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
二、協助、鼓勵或唆使他人為前款行為。」

改為

「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研發、生產、使用、儲存或移交任何殺傷性地雷。
二、協助、鼓勵或唆使他人為前款行為。」

 

3.將《殺傷性地雷管制條例》第5條內容

「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
主管機關非因戰爭之迫切需要,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

改為

「基於訓練或研發除雷技術,得移交或保留殺傷性地雷。
主管機關不得使用殺傷性地雷。」

 

利益與影響

地雷作為不分敵我、不分士兵平民,針對不特定對象的武器,將對國家造成長遠傷害。

 

世界各國普遍將地雷視為極不人道的武器。地雷在戰爭結束後依然存在,一眨眼的時間便能造成平民傷亡,使國民生活得心驚膽戰、使土地蒙上地雷的陰影。

 

拆除地雷作業耗時且費用昂貴,最好的做法便是從根本全面禁止使用地雷,保護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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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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