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劉子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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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學校多以教育部108年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以下簡稱此原則)作為依據來訂定學校的行動載具校規,但本人認為此行政規則許多地方逾矩了憲法給予人民的基本權利。
加上部分條文模糊不清,學校錯誤引用條文更損及學生權利,於是本人蒐集六都259間學校校規總結問題後,在此連署,希望能修正此原則,保障學生權益、改善現況。
以下為本人蒐集各校校規資料及整理,歡迎檢視指正。
本人發現行動載具校規及現況問題:
(一)有66%的學校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管制學生行動載具開關機時間、所有時間及使用用途,此行政規則明顯干預憲法給予人民的財產權(所有、使用)。
(二)此原則要求學生行動載具關機的手段與欲達成的目的關聯性不足,不符比例原則的適當性。
(三)此原則要求學生行動載具除特定狀況外應關機已影響行動載具的功能,行動載具除了家長、社團、同學有事聯絡外,現今許多生活事物也電子化,查詢事情也仰賴網路的發達,管制手段過於嚴格,仍有代替方式,不符比例原則的必要性。
(四)61%的學校要求學生交出行動載具至手機放置箱、置物袋等,甚至需交到學務處上鎖保管。
不應在學生尚未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下收繳學生行動載具,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更明訂: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於訴求(一)亦提及此行為沒有法律授權。
(五)上點提及之61%學校中有35%要求學生繳交行動載具卻不負保管責任。
即便學生因不當使用而遭管制都應負起基本管理責任,上述學校既要求學生繳交行動載具卻又不負任何責任,與常理認知不合。
基於上述問題,在此提出五點修正訴求,請教育部重新檢視此原則並做出修正,若能廣邀各代表召開公聽會更好。
訴求一、修正此原則第二點行動載具之定義。
說明:
依照現今規定,智慧手錶屬於行動載具,進入校園除特定狀況應關機,於生活經驗等實在不符。
請教育部重新檢視現今行動載具的標準是否已影響其功能,並做出修正。
訴求二、修正此原則第四點第一項「除教師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時使用外,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
說明:
依照現今規定,此原則所提其餘時間包含下課時間,行動載具屬於學生財產,自然有憲法保障權利,上課時間做出合理限制仍屬正當,下課則應回歸學生自主,此條文不應干預學生下課之使用與否。
訴求三、對各學校申明此原則第四點第三項「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應予必要管理」之真正涵義。
說明:
如學生以行動載具行偷拍、盜錄等事自然應予必要管理,但部分學校規定行動載具不可用於上網、聽音樂、玩遊戲等用途,此類用途雖與學習無關卻不是「必要」管理範圍內,不應干預學生下課正當使用行動載具的權利。
故請針對此條文向各學校說明或是添加字詞以達本意。
訴求四、針對校方要求學生繳交行動載具卻不負保管責任的狀況新增條文。
說明:
校方如要求學生上課繳交行動載具或因學生不正當使用需管制行動載具亦須負起基本保管責任。
訴求五、針對學生未不正當使用行動載具校方卻先行管制的狀況新增條文
說明:
有許多學校要求學生進入校園行動載具關機繳交至收納盒統一送至學務處保管,直到放學才能領回,然而學生並無犯錯且可能有使用需求,此等作為並非「管制」,應新增條文避免此狀況再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