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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透過分享平台上發布有標註「新聞」字樣的文章、影片,應強制揭露相關來源、記者/撰文者的實名資訊

提議者 Dorothy

已附議8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1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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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4-06-03
檢核
2024-06-21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4-08-20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現今自媒體發達,分享平台上數量龐大的創作者如雨後春筍般出現,並且還能利用AI科技短時間內進行大量創作以「新聞」或「報導」為名或為標的影片上網傳播。但實際上自媒體創作者製作的內容是否有符合新聞標準以及是否符合正確性、公正客觀性,甚至是否經過求證卻要打上一個問號。

故提案本國內凡透過分享平台上發布的圖片、文字、影片,帳號、頻道名、標題、內文等處標註有「新聞」、「報導」、「雜誌」、「報社」或其他在社會認知中具有可信度的傳播內容物或組織或團體的類似名稱字樣者,應要求發布者製作的內容強制揭露下列相關資訊,否則不得標註讓民眾誤認為內容有可信程度的「新聞」類似字樣發布:

1.標明資料(圖片、文字、影音素材等)引用的出處

2.引語與原聲節選應具體標註人名

3.採訪日期/發布日期

4.署名,如為團隊亦應公開團隊名單,且以上應為實名

5.法規正式要求影音或相關傳播分享平台針對標註有關「新聞」字樣或內容的創作者進行實名認證;如非實名驗證之創作者,其發布的帳號、頻道名、標題處或簡介說明等,不得標註「新聞」、「報導」等,具大眾認知為有可信度的名稱字樣,平台亦不得將其分類為新聞類別

6.如已為正式登記之公司/行號/團體機關申請之帳號,實名驗證後應直接顯示為發布者名稱

利益與影響

*新聞不應因娛樂性質而喪失客觀事實。
*新聞應以公共事務為報導主流。
*新聞媒體報導具有教育作用,內容應以與社會大眾利益有關。
*新聞價值在於正確性、公正性及客觀性,應避免非具有專業素養的撰寫者喪失對報導內容進行求證的過程就進行散布。
*重新建立台灣的新聞價值。
*預防新聞可信度的破壞者。

現今社會人手一機,閒來無事滑短片,分享各種訊息,裡面不分兒童、未成年、長輩們、青壯年,都可能有觀念不成熟或未確立常識或易相信他人等,而難以辨別瀏覽內容是否可信,為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新聞」「報導」之類的名稱,為了流量以假亂真,散布不實謠言及未經求證的內容,造成閱覽者信以為真及資訊混亂,甚至造成他人誤信產生損失、模仿或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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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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