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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27條(都市計畫變更)之條文含意不明確

提議者 振維

已附議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7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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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3-16
檢核
2017-03-17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5-15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都市計畫法第27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其中第三點:「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之「經濟發展」一詞定義不明確,也沒有相關的解釋,可能造成專責人員執行上的不便有關單位也可能藉此提出不符合公眾利益之都市計畫變更案。

 

敬請相關單位重視,謝謝。

利益與影響

本條條文含意不明確,可能造成專責人員執行上的不便,有關單位也可能藉此提出不符合公眾利益之都市計畫變更案,造成人民財產受損,引起爭議。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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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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