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振維
已附議3 (時間已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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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法第27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其中第三點:「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之「經濟發展」一詞定義不明確,也沒有相關的解釋,可能造成專責人員執行上的不便,有關單位也可能藉此提出不符合公眾利益之都市計畫變更案。
敬請相關單位重視,謝謝。
本條條文含意不明確,可能造成專責人員執行上的不便,有關單位也可能藉此提出不符合公眾利益之都市計畫變更案,造成人民財產受損,引起爭議。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