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林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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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議將生殖醫療費用(含不孕症治療及試管嬰兒療程)納入所得稅法中,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內
目前台灣生育率年年下降(2017年生育率僅1.13),除了經濟不景氣不想生小孩的夫妻,尚有想生小孩卻生不出來的夫妻,而我們就是生不出孩子的夫妻。
去年我們在某醫院做了不孕症試管嬰兒療程,一次療程將近50萬,但仍舊失敗,對於小康家庭的我們而言,其實已無多餘預算繼續施行不孕症治療及試管嬰兒療程,更遑論接下來5月份還要報所得稅,根據網路統計,台灣不孕症盛行率約10%~15%,每10對夫妻就有一對不孕,然而不孕症治療及試管嬰兒療程卻一直不得納入所得申報列舉的扣除項目。
不孕症非原罪,其他醫療費用都可納入所得稅列舉扣除,為何獨漏生殖醫療費用,這不是懲罰我們這些生不出孩子的夫妻不然是什麼? 政府既渴望解決生育率低下問題,除了補助孩子的教育基金外,更應想方設法支持我們這些想生孩子的夫妻,將生殖醫療費用納入所得列舉扣除。
故建議政府除了補助生產後孩子的教養費及教育費外(治標不治本),應從源頭解決問題,針對生殖醫療費用應納入所得列舉扣除項目,以減輕想生孩子,努力花錢生孩子,卻生不出孩子這些夫妻的生活負擔。
二、建議放寬不孕症補助政策之申請條件
上網查過,不孕症補助10-15萬元,政府說的好聽,但實際上申請條件諸多限制,其中必須具備中低收入戶資格即為最嚴苛之條件,政府既為提高生育率,就應該針對想生孩子的夫妻進行補助,而非僅補助特定族群。
對於一般小康家庭而言,是養得起孩子的,並且能給孩子很好的教養(教養成本平均分散),然而為了生一個孩子耗費近50萬,還不一定能成功,對小康家庭而言其實是一大負擔(成本耗費集中),若非有雄厚財力,真的沒有辦法增產報國。
此外,僅補助特定族群,但如果順利生產後,能否養得起仍究有待查證,否則只會增加社會負擔。
綜上,建議放寬不孕症補助之條件限制,讓想生孩子卻生不出孩子的夫妻,都能夠取得補助費用,減輕財政負擔。
將生殖醫療費用(含不孕症治療及試管嬰兒療程)納入所得申報列舉扣除額內,並且放寬不孕症補助申請之條件限制,應可提高台灣之生育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