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中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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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內容
1. 現行法規對加熱菸構成實質上的「立法禁止」與「極度不平等」
現行《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規定,要求「指定菸品」(實質指加熱菸)及其組合元件必須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後,方可製造、輸入、販賣等。
然而,實務上至今僅有少部分衛福部核定通過之指定菸品或其必要組合元件。
此審查機制形同對加熱菸課以一道無法跨越的行政高牆,使其在法律上雖然設有「有條件核准」的出口,但在實質上可核准之案件少之又少。這種做法構成與傳統紙菸(一般菸品)的極度不平等
審查標準的不平等: 傳統紙菸作為已知高風險產品,無需通過任何「健康風險評估」即可在市場流通;而加熱菸作為新型態菸品,卻必須滿足極為嚴苛且不透明的審查標準。
立法精神的倒置: 法規放任危害性最大的傳統菸品自由販售,卻以最嚴苛的標準實質禁止潛在危害較低的替代產品。
高額懲罰的不合理: 旅客攜帶未經核定之加熱菸或載具入境,最高可處新臺幣 500 萬元罰鍰,此種對個人自用行為的巨額懲罰,遠超其他菸品或一般關務規定,極度不合理。
2. 對個人權益的過度懲罰與不合理性
《菸害防制法》對未經核准指定菸品的違法行為設立了不成比例的懲罰:
旅客攜帶入境: 處新臺幣 5 萬元至 500 萬元罰鍰。
傳統紙菸、電子煙油等產品,旅客在符合自用範圍下攜帶入境,僅涉及財政或關務法規,並無如此巨額的《菸害防制法》懲罰。現行法規對加熱菸採取**「禁止輸入」並伴隨「高額行政罰鍰」**的做法,已是全球主要國家
中對個人攜帶自用菸品最嚴苛的管制之一,嚴重侵害國民或旅客基於自用目的的權益。
若法律允許一般菸品販售,卻動用巨額罰鍰阻止民眾自行從國外攜帶「同屬於菸品性質」的替代產品,其立法目的已非單純的菸害防制,而是變相保護或排除特定產品的市場競爭。
3. 加味菸禁令的行政不合理性與不平等
現行《菸害防制法》第 10 條,禁止製造、輸入、販售、供應特定風味(如花香、果香、巧克力、薄荷等)的加味菸品。此項禁令對比菸品整體危害,顯然缺乏行政上的合理性與平等性。
管制目標的偏離:危害與口味的混淆
實質危害無異: 無論菸品添加何種風味,其核心危害來自燃燒和尼古丁本身。加味菸相較於無味菸品,其危害程度並無實質的科學證據證明有顯著差別,不應成為單獨禁止的理由。
偏離防制重點: 菸害防制的重點應是降低整體吸菸率、減少暴露於二手菸環境,以及強化未成年保護。而單獨禁止「口味」屬於對成人消費者選擇權的過度干預,將管制資源耗費在非核心危害因素上。
對市場與選擇權的過度干預
限制消費者選擇: 對於已成癮的成年吸菸者而言,口味的選擇是市場多元性的體現。強制將所有產品標準化為無味,實質上剝奪了消費者的合法選擇權,且未見得能有效促成吸菸者戒菸。
雖然部分國家禁止加味菸以避免吸引青少年,但這應透過更嚴格的未成年販售查核及廣告限制來解決,而非直接將產品類型一刀切地禁止。一味禁止,反而可能刺激地下市場,使政府失去對其品質和流通的控制。
三、 訴求與建議方案
為維護法規的平等性、合理性及終結市場扭曲,本提案具體要求:
1. 廢除不平等審查條文,納入一般菸品管理
立即廢除:《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2 項,取消「指定菸品」上市前必須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特殊規定。
管理標準一致化: 將加熱菸視為一種新型態菸草製品,全面比照傳統紙菸,適用相同的販售、吸食場所、年齡限制、廣告與警示圖文規範。
財政與稅收: 比照紙菸,足額課徵菸稅與健康福利捐。
2. 解除對個人攜帶之懲罰
廢除旅客攜帶之罰則: 廢除所有針對旅客攜帶自用加熱菸(包括載具及菸品)入境的《菸害防制法》罰則。
回歸關務管理: 個人攜帶加熱菸應回歸《菸酒管理法》及關務相關法規,限制個人攜帶數量(如限制於自用合理範圍),並依法課徵稅賦,而非以菸害防制為名進行巨額行政處罰。
3. 回歸一致性管制
鑒於加味菸禁令未直接對應菸品危害的實質性差異,建議:立即廢除《菸害防制法》第 10 條關於加味菸的禁令。
納入一致性管理: 將加味菸視為一般菸品,同樣受到年齡限制、廣告規範、警示圖文等管制,確保政府對其擁有全面的監管權力。
結論:
將加熱菸與加味菸的管制標準,回歸其「菸品」的本質,比照酒水或傳統菸品進行管理(限制年齡、課徵重稅),才是符合比例原則、合理且具備財政效益的現代法治精神。立即廢除不平等的審查條款與口味禁令,並終止對個人攜帶加熱菸的過度懲罰,是法規平等與行政合理的必要措施,更是維護國民權益和法規一致性的當務之急,此舉不僅能使國家對其有效監管、課稅,更能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並避免法規公信力因雙重標準而受損。
提案補充論述:
對比藥品、化妝品、酒水,突顯加熱菸與加味菸的管制不平等
現行法規對加熱菸採取「實質禁止」(高門檻審查與鉅額罰鍰),對加味菸採取「口味禁止」,這種極端的管制標準,與其他受管制或非管制產品形成鮮明對比,突顯出立法上的不合理與雙重標準。
一、 對比藥品:定位混淆,標準過苛
藥品管制: 藥品必須經過衛生主管機關進行療效、安全、風險評估後才能上市,這是基於其醫療救命或健康改善的用途,屬合理嚴格管制。旅客自用進口雖有限額,但超量僅需依藥事法處理。
加熱菸現狀: 加熱菸本質是菸品,非藥品,卻被要求通過類似藥品的「健康風險評估」審查。這種定位混淆,導致審查標準過度嚴苛,造成實質禁止。
二、 對比化妝品:僅因「口味」即被禁止
化妝品管制: 化妝品屬於中度管制,主要審查成分安全性,上市門檻較低。旅客自用攜入只需符合關務規定之合理數量。
加味菸現狀: 加味菸與無味菸品實質危害無異,卻僅因「口味」被法律明文禁止製造、輸入、販售。這種對特定口味的單獨禁止,是對市場與成年人選擇權的過度干預,遭受比化妝品更嚴厲的「禁止」待遇。
三、 對比酒水:懲罰不成比例,法規荒謬
酒水管制: 酒類飲品核心為課稅與年齡限制,無須健康風險審查。旅客自用進口超額只需繳納關稅與菸酒稅。
加熱菸現狀: 酒類飲品對健康有害,但超額入境「只課稅」。然而,加熱菸作為菸品替代品,其載具或菸品自用入境,卻面臨《菸害防制法》5 萬至 500 萬的鉅額罰鍰。這種懲罰遠超酒類及任何其他管制商品,已偏離菸害防制的本意,淪為對特定產品的歧視性貿易障礙。
一、 對政府與財政的利益(統一納管效益)
國家稅收大幅增加:
廢除前:加熱菸與加味菸透過黑市流通,國家稅收與健康捐大量流失。
廢除後:產品合法化,降低黑市流通率,可大幅增加國庫收入,充實菸害防制基金。
行政與執法成本降低:
減少海關、衛生單位在查緝加熱菸走私、執行巨額罰鍰,以及處理加味菸禁令上的資源耗費。
執法資源可轉向更重要的未成年販售查核、吸菸區規範等公共衛生事務。
提升法規公信力:
消除菸品管制上的雙重標準和歧視性規定,使法規更具邏輯一致性與平等原則。
二、 對公共衛生與法規的影響(邏輯一致化)
加熱菸(廢除審查)效益:
提升產品安全: 產品合法化後,可要求廠商進行成分登錄及品質檢測。
有效打擊黑市: 終結實質禁止,政府可獲得市場全面控制權。
強化未成年防制: 產品納管後,可對其廣告、販售地點、年齡查核施加嚴厲的法規限制與懲處。
加味菸(廢除禁令)效益:
管理聚焦: 停止對口味等非核心危害因子的行政干預,公共衛生資源能更專注於尼古丁含量、健康警示等實質議題。
法規統一: 所有菸品適用相同的《菸害防制法》規範(警示圖文、場所限制)。
三、 對市場與個人權益的利益(自由與選擇權)
解除對個人的過度懲罰(針對加熱菸):
廢除《菸害防制法》對個人攜帶自用加熱菸的巨額行政罰款(最高 500 萬)。
個人攜帶回歸合理自用數量與關務管理,終結對個人自用行為的法律風險。
保障消費者選擇權(針對加味菸):
對於已成癮的成年吸菸者而言,恢復加味菸的市場,保障其在合法、納稅的前提下,選擇不同產品和口味的權利。
促進市場公平競爭:
廢除近似藥品審查的行政高牆,允許合法、符合安全登錄的加熱菸產品進入市場,促進菸品市場的公平競爭與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