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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刑法第310條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

提議者 a1233

檢核未通過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1-10-20
檢核不通過
2021-10-2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1. 可能因為身心之重創而自殺者
  2. 改成1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一萬五千元

利益與影響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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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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