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所有關注本議題的網友大家好,本部就提議訴求內容與現行法規之相關性說明如下:
一、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20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為納保官,本部得隨時抽查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辦理情形,並列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爰納保官係由稅捐稽徵機關以任務編組方式辦理。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8條規定:「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設任務編組,所需人員,應由相關機關人員派充或兼任。」所稱「機關」,依同法第2條規定,係指行政院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次依納保官得否由稅捐稽徵機關以外之人員擔任,前於納保法立法過程經廣泛討論,嗣綜合考量各方因素,由稅捐稽徵人員擔任,並俟後續執行成效再作檢討修正,及作成附帶決議,本部每年將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辦理績效及考核結果送交立法院(立法院公報第105卷第101期委員會紀錄第449頁至第454頁參照)。
三、本部前依部分立法委員建議,研議向司法院及法務部借調法官或檢察官擔任可行性,經洽據司法院秘書長意見略以,借調法官擔任納保官尚乏法源依據,法官亦不宜以兼辦方式辦理納保官相關事務;經洽據法務部意見略以,現行檢察官之員額數,已無法因應政經情勢及社會、治安環境變遷所激增之案件數,如再借調檢察官擔任納保官,勢必將嚴重影響檢察官辦案人力,尚不可行。
研商辦理情形
本提議內容歸納整理後,研議結果說明如下:
一、落實立法目的及提供救濟即時性、有效性及專業性
依立法說明,設置納保官旨在縮短徵納雙方資訊落差,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稅務爭議之溝通、協調及受理納稅者申訴、陳情等事項。鑑於稅捐爭議案件具有高度專業及複雜性,且常涉機關內、外部間溝通協調,現行各稅捐稽徵機關依本部106年9月14日訂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要點」規定,指定具有稅務、會計或法律專業且從事稅務工作10年以上,成績優良之現任薦任8職等(關稅部分為9職等)以上人員擔任納保官,藉由長期服務於稅務體系累積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提供納稅者即時、必要之諮詢與協助,或於課稅爭議發生時擔任溝通與協調角色,化解徵納雙方歧見,或對受理爭議個案撰寫審查意見提供機關首長、違章裁罰審議委員會或復查委員會參考,強化行政機關自我審查功能,相較由外部人員擔任納保官,更能落實設置納保官立法目的及迅速解決問題。
二、課稅資料保密性
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規定:「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應絕對保守秘密……。」旨在避免納稅者資訊隱私權遭過度侵害,造成納稅者無法預期其資訊之處理流用方向,爰明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者課稅資料,除對同條項各款規定之人員及機關,應絕對保守秘密。稅捐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可能涉納稅者申報所得、營業、財產等課稅資料,由徵納雙方以外之第三人介入,恐涉資料洩漏疑義及責任歸屬,尚非妥適。
三、客觀中立性
為確保納保官執行職務客觀中立,依納保法第20條第4項規定,本部得隨時派員抽查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情形,並納入年度稽徵業務考核項目;另依105年12月21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通過附帶決議,本部每年應將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辦理績效及考核結果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並於「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公開,藉由績效考核、立法院監督及全民公開檢視,提高各稅捐稽徵機關對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重視,確保納保官執行職務中立性。
四、實施成效
納保法施行以來,納保官均依限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僅極少數案件賡續提起行政救濟,相關實施成效尚佳:
(一)受理件數
自106年12月28日至107年6月30日,內地稅稽徵機關受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共164件(國稅117件;地方稅47件),受理案件類型以稅捐爭議溝通協調案件為主,占整體受理案件72%。
(二)辦理時效
截至107年6月30日,內地稅稽徵機關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辦結145件(國稅103件;地方稅42件),均在規定處理期限內辦竣。
(三)未提起行政救濟案件比率
截至107年6月30日,內地稅稽徵機關辦結稅捐爭議溝通協調案件共106件,其中103件未賡續提起行政救濟,未提起行政救濟案件比率為97%。
參採情形
一、為消除外界有關納保官由稅捐稽徵機關人員擔任有球員兼裁判疑慮,本部採行措施如下:
(一) 落實迴避制度
依本部106年9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604652830號令訂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納保官有該點第1項規定3款情形者,應自行迴避,相較行政程序法第32條規定更嚴謹;納稅者如有具體事實,足認納保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亦得依同點第2項及行政程序法第33條規定,申請納保官自行迴避。
(二) 修正滿意度問卷調查
為詳細呈現納稅者對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保案件處理過程及結果之滿意情形,本部業於本年7月6日修正內地稅滿意度調查表,由過去僅以稅捐稽徵機關整體滿意度作為評比項目,增加為9個評比項目,其中包含「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處理案件之中立、客觀性滿意度」,並請稅捐稽徵機關針對納稅者表示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之案件,具體說明原因及後續處理或改進措施。
(三) 確實執行納保業務抽查
為落實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業務,並確保納保官執行職務客觀中立,本部每季結束後30日內應抽查前一季案件辦理情形(第1季及第2季業分別於4月及7月進行抽查),並將抽查結果檢送各稅捐稽徵機關作為精進措施之參考。
二、基於尊重現行行政訴訟制度,及參酌外國立法例(美國、韓國、日本、比利時)未賦予納保官具有變更或撤銷原核課處分之權限,納保官應定位為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著重紛爭事前預防及解決。本部為提供納稅者即時必要協助,除督導各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保官,並賡續推動疏減訟源方案、稅務案件協談、復查轉更正程序及強化稅捐稽徵機關多功能服務櫃檯項目,例如與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等公會聯繫合作,免費提供民眾稅務諮詢等措施,由納稅者自行衡量個案情形,選擇最適合及有利方式。
三、賦稅議題向為社會各界關注之焦點,政府將持續進行稅制及稅政革新,推動稅制優化及適時檢討修正不合時宜法規,落實租稅公平正義。
後續推動規劃
有關落實納保官客觀中立性部分,本部未來規劃如下:
一、延攬法律專業人才進入稅務體系
為提高稅務人員法律專業素養,強化法制觀念,依本部本年1月24日納稅者權利保護諮詢會本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請本部各地區國稅局於提報國家考試(高普考、稅務特考)需求名額時,依實際情形適度考量進用法制或財稅法務類科人員,並落實考、訓、用合一,對具備法律專業背景之稅務人員,經基層稅捐稽徵實務輪調歷練及計畫性稅務法令專業訓練後,優先遴任納保官。
二、採專任方式擔任納保官
囿於本部總員額未能增加,且納保法甫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為使人力配置達最大效益,且避免現階段納保官採專人專辦,恐造成同仁間業務分配不均,爰現行納保官除承辦納保業務,尚須辦理自身業務。未來本部將賡續檢討所屬各機關員額配置合理性,依業務量變動適度合理調整員額配置,期採專任方式辦理,避免外界質疑與本職有利害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