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凜沁夜羽
已附議1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84個附議
提議內容:
台灣殺人罪真正實施死刑的判決少之又少。
近年來,台灣的刑事案件常因為殺人罪的判決過於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醫學鑑定無法完全正確判定病情的狀況下, 造成有心人士總是利用其他方式逃避死刑,讓被害家屬及人民有強烈不滿!
希望強化死刑的執行,並有效完善的死刑制度,以提升我國和他國的感觀的司法信心,對於精神疾病者也有許多對被害者家 屬不公的地方,應要修法並針對這些法律漏洞做出修改!
建議事項:
刑法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改成
刑法 第 271 條
無差別殺人者,處死刑,若判死刑已定讞者,應在7日內執行。
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35年內不得假釋,並與社會隔離35年,若判死刑已定讞者,應在30日內執行。
過失致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精神疾病者若經醫師診斷為精神疾病者可免死刑,改判35年徒刑且不得假釋,並與社會隔離35年。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才能嚇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