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ason Wang
尚須2213個附議
反對著作權法封鎖網路法案:參考資料
反對著作權法封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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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著作權法增訂如下:
第八十四條之一 中華民國境外之網站如有侵
害著作權之情事,著作權人依民事訴訟法提
起保全程序者,適用以下規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聲
請應表明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事項,倘
不知該中華民國境外網站所有人之年籍資
料者,得僅列該中華民國境外之網站之 IP
位置或網域名稱。
二、著作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提供之擔保,中華民國
境外之網站所有人於法院淮予假處分或定
暫時狀態後六十日內,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聲請法院命著作權人
於一定期間起訴,著作權人得取回所提供
之擔保。
三、如無法知悉該侵權境外網站之地址時,
前開依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所為之裁定及
執行命令,得以電子方式傳遞至網站上所
戴之電郵地址,如未載電郵地址者,聲請
人可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聲請
公示送達。
四、該境外網站所有人如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令聲請人限期起訴者,其聲請狀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記載所列事項
。
五、著作權人得聲請法院令網際網路服務業
者封鎖該 IP 位址或網域,並令臺灣網際
網路中心(TWNIC)不得解析該網頁。
六、第一款、二款、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於
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時準用之。
七、聲請人依法院令其限期起訴後,該民事
訴訟即適用民事訴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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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請智慧財產局如此法案被排入審議時:
一定要堅決表達立場.
反對此封網法案未經由社會大眾溝通徵集意見
即快速草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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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著作權所有人之請求,而法院審核後,令ISP封鎖該網站,治標不治本
今天因封鎖侵權網站,只有在台灣境內看不到而已,在國外還是看的到
營造一個假象也沒有用,侵權網站實質上並不會效滅
封鎖該ip或網域連不上,但是侵權網站並不會因此而消失
並且違反了憲法所保障人民之通訊及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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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鎖侵權網站,治標不治本,侵權網站實質上並不會消滅,
在台灣境內看不到營造一個假象也沒有用
不可讓此法案在未經公眾討論下,輕易通過此違憲法案,
以保障人民之通訊自由權,言論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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