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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著作權法令ISP封鎖網路草案

提議者 Jason Wang

尚須2213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17-09-23
檢核
2017-09-28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自行撤案
2017-10-0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反對著作權法封鎖網路法案:參考資料
反對著作權法封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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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著作權法增訂如下:
第八十四條之一 中華民國境外之網站如有侵
害著作權之情事,著作權人依民事訴訟法提
起保全程序者,適用以下規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聲
請應表明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事項,倘
不知該中華民國境外網站所有人之年籍資
料者,得僅列該中華民國境外之網站之 IP
位置或網域名稱。
二、著作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提供之擔保,中華民國
境外之網站所有人於法院淮予假處分或定
暫時狀態後六十日內,未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聲請法院命著作權人
於一定期間起訴,著作權人得取回所提供
之擔保。
三、如無法知悉該侵權境外網站之地址時,
前開依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所為之裁定及
執行命令,得以電子方式傳遞至網站上所
戴之電郵地址,如未載電郵地址者,聲請
人可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聲請
公示送達。
四、該境外網站所有人如依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令聲請人限期起訴者,其聲請狀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規定記載所列事項

五、著作權人得聲請法院令網際網路服務業
者封鎖該 IP 位址或網域,並令臺灣網際
網路中心(TWNIC)不得解析該網頁。
六、第一款、二款、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於
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時準用之。
七、聲請人依法院令其限期起訴後,該民事
訴訟即適用民事訴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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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請智慧財產局如此法案被排入審議時:
一定要堅決表達立場.
反對此封網法案未經由社會大眾溝通徵集意見
即快速草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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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著作權所有人之請求,而法院審核後,令ISP封鎖該網站,治標不治本
今天因封鎖侵權網站,只有在台灣境內看不到而已,在國外還是看的到
營造一個假象也沒有用,侵權網站實質上並不會效滅
封鎖該ip或網域連不上,但是侵權網站並不會因此而消失
並且違反了憲法所保障人民之通訊及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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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與影響

封鎖侵權網站,治標不治本,侵權網站實質上並不會消滅,

在台灣境內看不到營造一個假象也沒有用

不可讓此法案在未經公眾討論下,輕易通過此違憲法案,
以保障人民之通訊自由權,言論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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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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