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ul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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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明定:「立法委員並得依法罷免之。」
依此規定,理論上所有立法委員(包含區域、原住民、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委)均應受罷免制度規範。
然而,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僅針對區域及原住民立委訂有罷免程序,對於 不分區立法委員 則未加以規範,導致該類立委在實務上 無法由選民罷免,僅能依政黨提名名單及黨籍存續而去留,顯然與憲法明文「立委得罷免」的精神有所落差。
值得注意的是,本提案 並不涉及修憲。
原因在於:憲法已經授權立委得依法罷免,僅因現行法律規範不足,才導致不分區立委無罷免機制。是以,此案屬於 補足選罷法規定,而非變更憲法規範,完全在行政院研議範圍之內。
因此,建請行政院研議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 不分區立法委員之罷免辦法,由全國有投票權公民作為共同選民,得依一定比例連署提出罷免案。
1. 加不分區立法委員對全民負責的正當性。
2. 強化民意監督機制,提升國會問責與民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