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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用路人與執勤員警安全,高速公路交通違規案件應以逕行舉發為主。

提議者 肉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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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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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8-04-24
自行撤案
2018-04-2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 提案背景說明:107年4月23日國道警察於高速公路攔停違規,警車與違規車輛停靠路肩開單時,遭行駛外側車道大型車輛自後方撞擊,當場造成違規人及2名執勤員警不幸身亡。高速公路道路環境特殊,與一般縣市平面道路有別,現場攔停告發交通違規,對於違規人及執勤員警均有其不確定之危險性,國道公路警察局宜全面檢討現行執法方式,改以事後、逕行舉發方式告發違規,並由交通部配合相關道路交通法規修正。
  • 建議事項:
  1. 高速公路交通違規案件以超速、違規行駛路肩、未依標誌標線行駛(跨越槽化線、禁止變換車道線等)、未保持安全距離、任意變換車道、惡意逼車等項目為多數,前揭違規均可由警方以科技執法設備照相或錄影方式採證,並於事後製單舉發以達追懲效果;且現行民眾行車紀錄器裝設普及,經由民眾提供違規事證檢舉國道交通違規之成案舉發率頗高,亦可對於違規人產生嚇阻效果。據此,雖現場攔停舉發交通違規可收即時嚇阻、導正之效,但高速公路車速快、道路環境危險因子多,為顧及用路人及執勤員警安全,高速公路交通違規案件應限縮以事後、逕行舉發方式為之(特定違規項目如超載、綑紮不牢固沿途滲漏飛散等具即時危險性者,例外採現場攔停方式告發)。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2條規定,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如基於用路人及執勤員警安全考量,欲針對高速公路多數違規項目限縮以逕行舉發方式為之,因執法實務對於逕行舉發有其嚴謹要件(造成國道警察需現場攔停以符法規規範),相關道路交通法規(處罰條例、處理細則、高管規則等)均需通盤配套修法。

利益與影響

  • 有效降低高速公路危險因子,避免因現場攔查違規造成用路人及執勤員警傷亡憾事。
  • 藉由逕行舉發方式,提高事後追懲不確定性(可能擔心事後收到一堆連續罰單),導正用路人僥倖心理,進而改善駕駛習慣與守法觀念,提升國道行車秩序與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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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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