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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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求修改民法第126條之請求權時效之方式、年限及對於勞基法的各項建議。
(一)今民法126條之效滅時效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其中並未詳細需規定送達或告知當事人,致當事人知曉後往往時效已消滅。
(二)建議消滅時效之起算,以送達或通知當事人或其最近親屬始為起算。
(三)建議民事訴訟由政府法律扶助介入幫助受害者,以避免許多受害者在法律上孤立無援而受欺壓之情形。
二、請求增加加班費之計算調整。
(一)依現今勞基法之倍率調整增幅僅0.01%以最低薪資為例,每小時僅增加2元,幫助可謂微乎其微。
(二)依前揭所述,請求增加漲幅至第一小時1.67%及二小時之後1.77%。
三、增加對於各界輪班人員之夜班津貼
(一)當今除少數電子產業之輪班人員擁有夜班津貼之福利,許多勞工輪班人員甚或為國家服務之輪班軍、警、消,皆無夜班津貼之福利。
(二)依上揭所述,無論公務員或勞工,輪班即是犧牲個人健康以服務社會或公司之利益故均應受到保障。
四、增加對於違法資方之罰則。
(一)許多不肖資方對於勞工層層剝削,而法律之罰鍰對其僅是九牛一毛,造成剝削勞工之情形有增無減。
(二)鑑此請求修改對於違反勞基法或是違反各項法律之資方罰則以倍率增加,或是增加規定。例如違法紀錄超過三次者不得參與國家工程之招標
或登報揭露其犯行等...。
一、前揭之民法126條之請求權五年未提出即消滅之規定,以勞資糾紛為例。
若勞工為資方工作15年,而加班費或薪資有誤但勞工在第13年才發現有誤,
依現行消滅時效之規定前8年之差額請求權業已消滅,故對於勞工的權益損害
影響極大!
二、再者若勞工與資方進行訴訟,勞工之薪資工作皆掌握於資方手中,許多勞工為了
家庭之經濟命脈都選擇隱忍。故希望政府能修法及對於需要訴訟之勞工能給予保障
及法律之扶助,以避免長期訴訟勞民傷財並使勞工的工作及各項權利皆得到保障,
以達到勞工、資方雙贏之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