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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撿到錢時,可以拿走最多20%的錢,把至少80%的錢交給警察局,而不違法

提議者 凜沁夜羽

已附議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3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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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1-03-12
檢核
2021-03-12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5-11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這個問題最近好像才剛改過,但是一直都是要把100%的錢交給警察局,而在失主領回錢之後,自己才能拿錢,這個錢數從30%改成了10%,而且還規定如果失主有經濟困難就一毛錢也不能拿,所以我建議改為:

 

* 撿到錢時,至少需把80%的錢交給警察局,否則為侵占罪

* 如果是把超過80%的錢交給警察局,則在失主領回錢之後,自己也可以拿回超過的部分(如果失主有經濟困難,則只能拿回超過的部分的一半)

利益與影響

撿到錢拿回20%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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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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