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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凜沁夜羽
已附議7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93個附議
這個問題最近好像才剛改過,但是一直都是要把100%的錢交給警察局,而在失主領回錢之後,自己才能拿錢,這個錢數從30%改成了10%,而且還規定如果失主有經濟困難就一毛錢也不能拿,所以我建議改為:
* 撿到錢時,至少需把80%的錢交給警察局,否則為侵占罪
* 如果是把超過80%的錢交給警察局,則在失主領回錢之後,自己也可以拿回超過的部分(如果失主有經濟困難,則只能拿回超過的部分的一半)
撿到錢拿回20%很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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