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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遊覽車工時計算方式

提議者 晉怡

已附議4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5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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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17-05-24
檢核
2017-05-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17-07-2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 第 19-2 條
營業大客車業者派任駕駛人駕駛車輛營業時, 其調派駕駛勤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二、 連續駕車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 休息時間如採分次實施者每次應不得少於十五分鐘。但因工 作具連續性或交通壅塞者,得另行調配休息時間; 其最多連續駕車時間不得超過六小時, 且休息須一次休滿四十五分鐘。
三、 連續兩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但因排班需要,得調整為連續八小時以上,一周以二次為限, 並不得連續為之。

遊覽車司機手握方向盤才算工時,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 公路駕駛不得連續手握方向盤超過10小時,當車子不動時, 並不計入規範的10小時之內,即使旅行團行程長達13小時, 連續握方向盤的時間沒超過10小時,仍符合法定工時, 以至於司機雖以工作超時,卻無法被判定為過勞

因此,希望法律能將行前檢查、待命時間都算入上班時數, 以維護司機的工作權益,提供更完整的工作環境, 也讓乘客能有更安全的保障

 

利益與影響

類似蝶戀花旅行社的賞櫻團案例層出不窮, 修改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避免司機因過勞而導致意外事故, 遊覽車司機手上握有的不只是方向盤,還有整車的人命,因此, 避免過勞情形,提高司機開車時的專注度,不但能減少交通事故, 也能提高乘客對於司機的信任感,所以此問題應該受到更多人的重視

 

3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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