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Onsda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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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鑑於近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做出一
「生理男性只需要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即可變更其法定即身分證上之性別成為女性」之判決
參考國外對於不須摘除生殖器官,也就是俗稱的「免手術換證」所造成之無數女性權益和安全的實質傷害和案件
如:未手術跨性別者在SPA中暴露男性生殖器官造成SPA中其他女性甚至未成年女性目擊,女性受刑人慘遭同寢室未手術跨性別者性侵,生理男性排擠女性之保障名額、各項獎學金、創業補助,女性庇護空間等等都被迫向未手術跨性別者開放,以及未手術跨性別者遭控進入女性空間或性騷擾時檢警執法之困難
籲請行政院及其轄下之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即刻
暫緩實施「不需摘除生殖器官即可變更法定性別」的所有相關政策和相關命令。
維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男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未來任何變性相關政策都應舉辦全民監督之公聽會並參酌各方專業意見,而非單純由行政院之轄下任一部會進行函釋或決策。公聽會必須能全體民眾參與並包含有良好紀錄之我國登記立案的女性及婦幼保護相關非營利組織,確保女性及民眾之聲音及意見能順利表達並納入考量。
想了解更多女性權益與權利因跨性別受損的新聞及統計數據,可參考附件中的網址。
免術換證不僅沒有參酌任何女性團體以及大眾的意見,更早在2014年台灣精神醫學會就呼籲不該用精神科所開立的證明就做為換證的門檻(可參考下方連結),變更性別涉及法律相關問題,並非精神科專科醫師之專業範疇。醫師法規範醫師不得拒絕診斷書之交付,當診斷證明影響範圍甚大甚至有相當之法律效力時,根本不該單純讓精神科專科醫師承擔這樣的責任以及其可能衍生的法律風險。WHO之《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版》(可參考下方連結)中明確描述「性別不一致」之定義為持續對於自己的生理性別明確的感受不一致,並亟欲以荷爾蒙治療或是性器官手術轉換成自己心理所認定的性別之人。「性別不一致」之定義亦提及,單純性別變異行為和喜好並不構成性別不一致。同時,精神科醫學最權威的臨床診斷和治療手冊《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中,性別不安亦須包含對自己身體之原生生理性別的強烈不認同、第一/二性徵的強烈無法接受或排斥,致其造成社交上、工作上等嚴重的功能阻礙或焦慮與鬱症。(可參考下方連結)上述手冊之著作學會,美國精神醫學學會網站對性別不安之解說亦強調,性別的表徵或單純的不同性別認同並非性別不安。
民主最重要的基礎是溝通,本提案故呼籲,行政院應馬上暫緩免手術換證實施,在更多社會共識前不應實施任何免手術換證措施。
權責機關
主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 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內政部
協辦單位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