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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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為網路購物興起,越來越多人使用線上購物,因為消費者保護法的「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規定,養成了許多消費者「惡意」的退貨的習慣,似乎拿了無敵星星,在網購平台上以各種無道德不合理的奇耙理由要求退貨,也因為七天鑑賞期不完善的規範導致賣方承受不公平的交易約束。
如果是因為商品本身的問題,在拆封後發現有瑕疵或者賣方寄錯商品導致在七天內被買方要求退貨退款,這本就是賣方該負的責任,責任歸屬在於賣方,故賣方並不得向買方收取任何費用並退還全部金額我覺得是合理的。
但要是因為買方個人因素要求的退貨退款,例如:
類似以上這些非商品瑕疵的個人私人原因造成想退貨退款的話,理應向消費者收取物流費用(以下稱為運費)!
畢竟我們賣方並沒有強迫買方購買這些商品,購買的行為完全是消費者的主觀意識,如果消費者自身主觀意識下決定購買卻造成的錯誤疏失,責任歸屬在於買方,並不能以不公平的約束強迫賣方承擔運費!
有些消費者甚至把鑑賞期直接當成試用期的比比皆是,使用過後在七天內向平台申請退貨,以服飾為例,有的都被穿過了、撐破了、吊牌剪掉了、下水洗過了,甚至被消費者毀損了才來申請退貨,如果賣方不同意,買方就會以七天鑑賞期威脅,而賣家因為法規因素則必須全部承擔這些來自消費者造成的商品損失,包括包材成本、人事成本、運費成本。
這種惡意退貨的消費者根本是仗著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把這些商品當成免費的來使用,今天在這家買一件衣服穿了外出,明天退貨,然後向第二家購買衣服使用過後再次退貨,如此循環,都不用花錢購買就可以享用該商品。苦的都是我們這些賣家,經拆封試用被退回來的商品也不能再次以全新品販賣,賣家只會越賣越窮!
而瑕疵定義主要為汙損、無法使用(例如電器類)等等,其它待商議。
如何證明商品瑕疵是原本就有還是買方故意為之。應多多宣導「使用網購交易須善用全程錄影保障自身權益」,雙方各自提供包貨封箱及開箱檢查之完整影片為證,並非等到拆封後發現瑕疵才錄影。
故綜合以上訴求,能使用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的原因應成立在「拆封該商品發現有瑕疵或者賣方寄錯商品的情況下才能辦理全額退款退貨」。
在現代這種競爭時代,以蝦x平台為例,有一半的賣家都是跨境商家,以各種方法削價競爭打價格戰,削價競爭的價格甚至低於本土賣家的進貨成本,導致許多消耗成本都不敢再加在價格上,本土賣家早已苦不堪言,每件商品只能賺取微薄的利潤,甚至做白工,加上時常碰到惡意的消費者退貨,退一件虧一件,根本是雪上加霜,越賣越窮。
每位買方絕對都有退貨的權利,但這種要求退貨須符合道德規範,而不是任意的因為自己的私人情緒、行為或其他惡意同業競爭心態,而去造成他人的損失。
希望政府能正視這個問題,喝止消費者的惡意退貨行為而不是助長他們變本加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