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走向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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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侵害配偶權以防範仙人跳
《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請求配偶權損害賠償,也就是所謂的「侵害配偶權」,有漏洞,容易導致仙人跳詐騙案例,希望建立附加條款以防範仙人跳及預防此法條變相成為犯罪工具。
背景:
· 希望修正「侵害配偶權」以防範仙人跳,因該增加外遇配偶責任,而讓走入婚姻的配偶相對更尊重及認真看待自身簽定的婚姻契約。若修正法條讓外遇配偶負起更多責任,配偶才會更認真看待婚姻,履行自己簽定的結婚誓詞,而降低離婚率。
· 在先人跳案例中,情商較高一方蓄意以感情誘導騙取財物或身體,很容易利用此法條恐嚇或者設計第三者,達到仙人跳。而通常不了解婚姻法的第三者上當之後,讓有預謀的人得逞,但目前法律並無防範有心人設計仙人跳,反而是給了第三者更不平等的反駁權,證據通常掌握在出軌者及配偶手上,若有心人提前佈局及收集好證據,較單純無知的一方,因取得證據的難度,無法辯護,只有白白吃虧,這時第三者不只被睡了,感情、身心、錢財都被騙,更要背負小三小王的罪名,還無法平反,構成極大精神壓力及損失。這是否造成,更多出軌者不尊重自身在婚姻裡面的責任,而法規卻無法確實的維護婚姻,反而成為加害者的幫兇。
希望修正:
增加外遇配偶怎任,增加第三者免罪除外條款,以避免有心人變相利用侵害配偶權漏洞仙人跳或陷害及詐騙他人,利用感情騙錢財或導致他人損害得逞:
1. 外遇者及第三者需有連帶賠償責任: 外遇者及第三者必須連帶賠償受害的一方,第三人與出軌之配偶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針對可對配偶撤告、只告第三者的規定,認為被害配偶在撤回通姦配偶的告訴時,通常多已決定原諒配偶,若已原諒一方,就無權再對第三者提告,對第三者的追訴往往只具「報復」效果,最後只有第三者單獨承擔罪責,顯見法條失衡,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保障平等權意旨不符。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告,造成許多第三者被迫擔下所有賠償,但出軌非一人所為,不符合憲法的平等原則。
2. 納入「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法條。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 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通姦,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復。告訴人對共犯之其中一人宥恕,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若受害者原諒配偶,不可再對第三者提告請求賠償,避免配偶以侵害配偶權漏洞仙人跳外遇對象。
3. 雖然外遇一方有連帶賠償責任,但若夫妻兩人合作仙人跳,那出軌者在判決後賠的錢還是回到兩人手上,而第三者還是必須賠錢,達到仙人跳目的。外遇為出軌者及第三者雙方責任,並非出軌者與配偶和好後,只有第三者單獨承擔罪責。
4. 花心成性或外遇多人之出軌者,不得提告第三者,不得跟第三者求償。出軌者常見之說詞為:「我跟老婆的婚姻有名無實」,「我跟老婆為了小孩再一起而已」,「我老婆不管我在外面做甚麼」,等理由哄騙外遇對象。花心慣犯或情商較高的人,很容易以感情名義欺騙在感情上較為單純的人,尤其是不懂婚姻法的人。
5. 若是出軌者主動追求第三者,不得提告第三者,不得跟第三者求償。很多人既使有婚姻,對第三者利用各種心機主動追求,甚至窮追不捨,以各種手段及話術追到手,到最後把控制感情及對方的權利掌控在自己手上,通常就是因為此法規可以制衡第三者,而出軌者可提供證據給配偶和與自己配偶已有感情基礎成為他的優勢。較會玩弄感情的人、情商較高的人,可利用手段以這條法規威脅第三者,甚至長期威脅身體及錢財,惡意造成他人身心極大傷害或錢財損害,法條不該支持這類侵害行為。
6. 修改《民法 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兩年者亦同。若外遇行為經過兩年,雙方也已經分手兩年,分手後侵權行已消滅,已無再有侵害作用,延長時間沒有意義,十年後再提告一件早已無法影響現況的事並無意義了。
其他可考慮增加的條款:
1. 第三者佔有的財產是配偶出資購買或配偶所有的,配偶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出軌者給予的財產或錢財。
理由:
1. 複雜的情感狀態及婚姻關希,不能用單一道德標準來評價。婚姻法設立並無規範「愛情」為結婚條件,在現今社會夫妻相處有多種不同形態,無法一概而論,若是因為利益或是更好的生活而結婚,並無違反婚姻法,婚姻並無設定愛情為必要條件下,若配偶兩人為了自身利益,合作要設計第三者索取財物也並非不可能,有心人是有可能利用「侵害配偶權」漏洞仙人跳或陷害及詐騙他人,取得利益,讓法規變成加害者的工具。
2. 在外遇中,外遇一方因該負起更多的責任,非第三者: 台灣民法中的婚姻法規定配偶有忠誠的義務,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在外遇中,外遇一方因該負起更多的責任,因簽署婚姻契約的是配偶雙方,而非第三者,第三者並無簽訂婚姻忠誠契約,若是未簽過此契約,不清楚法規也有可能。但配偶在簽屬婚姻契約時,因對自身簽定的婚姻契約負責,這是一種合法契約,雙方了解婚姻法及自身在婚姻中的忠誠義務而簽定,而第三者非簽屬契約的人也並非一定了解婚姻法。結婚後配偶應要負忠誠之義務,而並非怪罪予外在誘惑,畢竟簽訂婚姻契約的是配偶,而非第三者。再次強調「婚姻契約並非第三者簽屬」,若是不了解婚姻法的人,很容易因不懂法規而誤入仙人跳。若修正法條讓外遇配偶負起更多責任,配偶才會更認真看待婚姻,履行自己簽定的結婚誓詞,而降低離婚率。
3. 第三者單獨承擔罪責 違平等權: 只有配偶的人可以提告,而沒有配偶者屬於不平等方,但外遇兩人都有責任且兩人都因該負連帶責任,配偶有簽屬婚姻契約,卻無更多責任。在家庭裡,配偶原本就有義務為家庭付出或支付費用,而出軌者的罰款只是罰錢,這是他原本在婚姻裡頭有的義務,這樣的罰款意義不大,且容易造成有心人對第三者仙人跳索取財物的情況。花心成性的出軌者可依「侵害配偶權」這法條,掌控與第三者在感情裡的權力,若是第三者不服從,便可以提供證據給自己老婆提告,達到恐嚇作用,因此掌控權完全在出軌者一方手上,但外遇是雙方你情我願的行為,並非第三者一人同意可達成,法律限制出軌者的力道卻不夠。可想而知,元配配偶與出軌者原本就有感情,通常會想挽留家庭,而與第三者無感情,所以導致與出軌者一起對付小三,索取錢財。但讓婚姻真正破裂的是,出軌者可以逃過一劫,繼續為所欲為,此法律未規範仙人跳,等於幫助出軌者後續犯罪,也可能讓他繼續外遇花心不怕。因此讓侵害配偶權變成了一個合法仙人跳的法規,促使花心慣犯,無法真正解決婚姻中問題。
因此侵害配偶權必須設立例外法條防範仙人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