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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議者 Eric Lu
各地方政府每年編列數千萬預算用於拆除違建,而新的違建不斷,拆不勝拆。其費用卻要納稅人來負擔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法定時間內請屋主自行拆除未果,轉由政府強制拆除應先提列拆除預算行文至屋主,並於法定時間內逕行拆除。其拆除費用向屋主索討並查扣房屋資產,待繳清拆除費用後再解除。若屋主遲遲未繳清拆除欠費,地方政府得交由法院強致執行。
1.可有效喝止違建件數
2.可增加財政稅收
3.實現公平正義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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