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感謝各位對於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選址相關事宜的關心與建言,針對提議內容及留言,本部說明如下:
- 高放射性廢棄物為核能發電的必然產物,是國人選擇使用核電時無法迴避的課題,經查核能安全委員會對於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環境條件已訂有「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明定場址須能提供天然障壁、避免自然作用危害,且明定多項禁止設置場址條件。為確保高放射性廢棄物存放安全,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須審慎研議,並符合核能安全委員會相關安全規範,無法逕將「重啟核三公投」贊成票數比例最高的3個縣市作為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
- 又為推動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作業,本部已於今年4月間成立放射性廢棄物處置專案辦公室,推動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址條例立法作業,並於5月至7月間與民間團體多次交流民間版選址條例草案架構,刻積極蒐集各方意見,以建立妥善高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設施選址制度。
研商辦理情形
經濟部(能源署)依提議者所留電子郵件資訊,於114年9月16日及114年9月24日兩次聯繫,均未能獲得回應,故依提案內容進行回應說明。
參採情形
核能安全委員會對於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環境條件已訂有「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須符合核能安全委員會相關安全規範,無法逕將「重啟核三公投」贊成票數比例最高的3個縣市作為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故建議案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