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說明
訴求一:修正人工生殖法,開放同志配偶人工生殖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簡稱七四八號施行法)第24條第2項但書略以,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已明確說明人工生殖法屬特別規定,不在該施行法之適用或準用範圍。
二、現行人工生殖法第1條明示,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制定人工生殖法。其立法意旨,係以治療不孕為目的,而非作為創造生命之方法,且於該法立法之時,已揭櫫該法對於人工生殖子女之地位,以子女最高利益為指導原則。又依人工生殖法第2條第3款規範施術對象「受術夫妻」,指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故現行人工生殖法不適用於同性婚姻關係者。
三、按司法院於106年5月24日公布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若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產生之差別待遇,在平等權規範範疇中,應採用「較為嚴格」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與否,除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須具有實質關連,方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是以,若就依法已成立之同性結合關係,自人工生殖法的施行對象中全部加以排除,則恐有違反平等權保障之可能。
訴求二:修正同婚專法,讓同志可以共同收養子女
一、由於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效力範圍僅及於民法親屬編婚姻章之規定,而不及於其他(解釋理由書第18 段參照),故遵照上開解釋所制定之七四八號施行法,原則僅就民法親屬編婚姻章規定不足之部分為相關規定。惟七四八號施行法基於共同生活事實之考量,並保障當事人一方親生子女之權益,乃允許當事人一方得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七四八號施行法第20條規定參照)。爰提案人所提讓同志可以共同收養子女一案,因被收養人並非當事人一方之親生子女,故非屬七四八號施行法第20 條所定收養子女之範圍。
二、關於同志收養之評估部分
(一)為審酌被收養兒少最佳利益,無論現行或修正七四八號施行法,法院均得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083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19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7條規定命主管機關、兒少福利機構、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進行訪視,提出訪視報告及建議,供裁定認可參考。
(二)現行各地方政府均有接受法院囑託,指派社工進行訪視調查。社工訪視調查時,係整體綜合考量收養人之年齡、收養動機、身心狀況、人格特質、經濟能力、教養之態度及能力等,據以評估收養人之適任性。倘該家庭能發揮照顧、保護、教育及經濟等功能,即可滿足孩子成長與發展的需求,自能維護及保障孩子之權益,無涉收養人是否為同志家庭。
訴求三:全面檢視國家家庭及人口政策,讓同志與異性戀家庭沒有落差
一、家庭政策:
我國家庭政策93年10月18日經行政院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下稱社推會)第8次委員會議通過,於104年5月26日社推會第23次委員會議第1次修正通過,復於110年5月3日社推會第29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第2次修正通過。家庭政策涉及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財政部等17個相關部會,由各部會依政策內涵分工據以推動,並以法制面為基礎開展執行各項服務。本案提案訴求涉及多元家庭,現行家庭政策業已將多元家庭內涵及多元文化價值納入政策目標與政策內容。
二、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一)行政院於110年1月29日核定修正「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107-113年)」,計畫內容涉教育部、勞動部、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現行各部會依據相關政策方針,針對家庭不同階段不同需求,積極辦理各項教保服務、友善職場、育兒家庭支持及相關配套措施,以營造友善育兒環境,宜由各相關單位依權責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下稱社家署)主責0歲至2歲(未滿)嬰幼兒照顧,包括育兒津貼、公共化托育服務、準公共托育策略等三部分,相關服務之提供係以育有未滿2歲孩童之家庭為主,同志家庭亦屬之。
研商辦理情形
一、已邀請提案團體瞭解議題訴求:
衛生福利部於110年6月28日上午10時邀請提案提議者台灣同志家庭權益促進會,以及一同於本平臺提出聯合聲明之彩虹平權大平台及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等團體代表,以及法務部及社家署召開視訊會議,釐清提案之訴求,訴求重點如下(會議紀錄如附件):
(一)儘速修正人工生殖法,開放女同志配偶合法人工生殖,研議代孕政策時納入同志需求及經驗,並希望參與人工生殖法修法討論。
(二)儘速修正七四八號施行法,讓同志可以共同收養子女。
(三)全面檢視國家家庭及人口政策,讓同志與異性戀家庭沒有落差,包括育嬰津貼或育嬰假,又同志於試養配偶他方親生子女期間,因未明瞭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3項所定之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嬰津貼應檢附文件,致有申請障礙,建議提供相關函釋。
二、訴求一:修正人工生殖法,開放同志配偶人工生殖
(一)基於此議題涉及層面廣,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下稱健康署)於108年度召開4場次專家諮詢會議,從醫學倫理、兒童權益、同性平權及宗教文化等面向探討之,與會專家持贊成或反對意見者均有其論述基礎,且該4場次會議之重要結論為「為期社會和諧,將依民情、社會期待,就生命倫常、兒童身心健全成長、國家發展等各面向,綜合評估考量,以最小衝擊、最大共識之原則,研議合理可行並可維護利害關係人權益之法案,避免激發不同意見者之衝突與對立」。
(二)健康署前於蒐集國內外研究資料過程中,徵詢同志團體修法意見後,研擬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納入同婚者為適用對象(包含女同志之A卵B生)及開放異性夫妻及同志配偶施行代孕生殖,並自109年至110年邀請兒權、性別平等、法律及醫學等領域專家、司法院及法務部,召開4場次專家諮詢會議,惟依110年專家會議結論,為維護代孕者於懷孕期間之身體自主權及主體性,參酌英美國家修正原草案親子關係認定條文,重新設計代孕子女之法律地位相關條文後,邀請親屬法專家與人工生殖法專家、司法院、法務部、社家署等,召開「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有關代孕子女之法律地位條文」之法律專家會議,已依上開法律專家會議結論重新研擬修正條文,將再邀集婦女權益、兒童權益、醫學倫理及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開會,全面檢視修正草案條文內容。
(三)目前就代孕者與代孕子女之權益保障及人工生殖子女血緣知悉權等仍未有共識,又因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已屬全案修正,修法所影響之層面較大,需時審慎研議條文及凝聚修法共識,衛生福利部刻正積極辦理。
三、訴求二:修正同婚專法,讓同志可以共同收養子女
(一)修法開放同志共同收養議題涉及層面甚廣,109年10月21日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2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責成法務部研議,法務部除函請職司辦理收出養業務及認可收養業務之衛生福利部及司法院提供相關研議參據資料外,業已邀請兒童福利團體、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社工團體、心理諮商團體、同志團體、相關專家學者及機關等召開「同志收養議題諮商會議」表示意見,刻正積極研議評估中。
(二)關於同志收養之評估部分,社家署為精進訪視社工專業知能,於104年6月25日邀集專家學者、各地方政府及機構召開會議研商,完成修正「兒童及少年收養案件訪視(調查)社工人員訓練課程」,將同志收養議題納入訓練課程內容,並每年辦理專業訓練,俾促進收出養服務相關工作人員對多元性別之認識與工作技巧。109年更因應實務現況,邀請同志團體講授「認識同志家庭與同志收養評估向度」、「同志收養訪視技巧」等課程,深化社工人員專業能力。
四、訴求三:全面檢視國家家庭及人口政策,讓同志與異性戀家庭沒有落差
(一)家庭政策
108年至109年期間數度彙整中央相關部會修正意見,並於108年12月18日、109年4月24日、7月9日、10月26日及12月10日邀集專家學者及各部會召開會議研商,完成修正家庭政策(草案)在案,其中業已針對多元家庭議題進行全面檢視及研修,除宣導家庭價值與多元包容,並將同性婚姻列為推動與家庭相關政策內涵。
(二)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1、社家署育兒津貼、公共化托育服務、準公共托育等服務之提供,係以育有未滿2歲孩童之全國家庭為對象,同志家庭自無分別。
2、本項另涉教育部、勞動部、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宜由各相關單位依權責辦理。
(三)有關提案人於110年6月28日訴求釐清會議所提建議提供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3項相關函釋,查勞動部業以106年10月24日勞動條 4字第1060131984號函函釋在案,可至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查詢(https://laws.mol.gov.tw/)。
參採情形
一、針對訴求一,修法開放同志配偶人工生殖,考量社會各界就開放同志人工生殖及代孕生殖等2項議題均有正反意見,尚難達成共識,而需時審慎研議修法之可行性,衛生福利部將納入研議評估之範圍。
二、針對訴求二,修法讓同志可以共同收養子女,法務部將納入研議評估之範圍。
三、針對訴求三,全面檢視國家家庭及人口政策,讓同志與異性戀家庭沒有落差:
(一)家庭政策
家庭政策歷經多次會議共商研修,目標由5項增修為6項,且現有33項措施項目均逐項完成檢視。涉及同婚家庭等多元家庭部分,業已載明於家庭政策相關內容,如下:
1、政策回顧:「…依公投結果擬具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成爲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
2、檢討與挑戰:「…社會變遷與價值觀的改變,出現各種家庭型態,如單身、單傳、單親、繼親、隔代教養、跨國婚姻、重組、同居及同婚等家庭多元型態,都應包容、接納,及尊重」及「…政府的施政亦應審慎考量資源分配落差所導致之機會不平等,及政府施政對家庭所造成的影響,以充分滿足不同區域、族群、性別、年齡、社經地位之家庭都能獲得同等照顧…」。
3、政策內容:「宣導多元文化價值,消弭因年齡、性別、性別認同、種族、婚姻狀況、身心條件、家庭組成、經濟條件及血緣關係等差異所產生的歧視對待」。
(二)少子女化對策計畫
1、社家署育兒津貼、公共化托育服務、準公共托育等服務之提供,係以育有未滿2歲孩童之全國家庭為對象,同志家庭亦然。
2、本項另涉教育部、勞動部、內政部、財政部、經濟部、科技部、交通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宜由各相關單位依權責辦理。
後續推動規劃
一、訴求一,修法開放同志配偶人工生殖:衛生福利部持續召開專家諮詢會議,全面檢視修正草案條文,並廣徵各方意見,完備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內容後,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衛生、福利及家庭組第15次會議決議,提報衛福部性平會審議及邀請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開會研商草案內容,凝聚共識後,循法制作業程序將修正草案報行政院。
二、訴求二,修法讓同志可以共同收養子女:法務部刻正研議是否加開諮商會議場次以完備彙集社會各界之意見,以為完整評估之參考。
三、訴求三,全面檢視國家家庭及人口政策,讓同志與異性戀家庭沒有落差:各權責機關將依家庭政策與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之規定,落實執行相關措施,定期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檢討會議,並適時納入社會與家庭發展趨勢滾動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