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敗德
檢核未通過
近年中國統戰勢力在台灣社會日益茁壯,各種統派團體在台灣社會,利用台灣社會人民的善良與民主社會的多元包容,各種暴力行為與跟黑幫勾結意圖製造台灣社會動亂;本人對於台灣社會的民主被中國統派勢力踐踏深感憤怒與憂心。
到底是什麼時後開始,台灣人民在101或是台大必須忍受統派團體的噪音與暴力威脅?
到底是什麼時後開始,台灣人民要忍受擺明就是黑幫成立的政黨,接受中國的指示與資源在台灣製造台灣社會混亂?
到底是什麼時後開始,台灣的共諜案件,被滲透的層級越來越高?
到底是什麼時後呢?答案很簡單,從我們默許我們良善的社會有統戰勢力開始;因此本人在此提案,台灣應立法堅決反對任何統戰勢力在台生根茁壯,本人與友人靠北兔子共同在此草擬「反統一法」,期盼在此平台連署通過,並且請台灣政府當局正視統戰勢力問題的嚴重性。
「反統一法」
第一條 為了反對和遏制「統一」統戰勢力侵犯台灣政府主權,維護台灣政府和平民主,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台灣政府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台灣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台灣政府不同屬一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和領土不涉及台澎金馬地區。維護台灣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全台灣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台灣政府絕不允許「統一」統戰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推向中國成為不民主區域。
第三條 中華民國問題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戰敗的遺留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維護台灣主權獨立,是台灣的內部事務,不受任何外國勢力的干涉。
第四條 維護台灣民主與人權的是台灣全人民的神聖職責。
第五條 堅持台灣主權獨立原則,是實現台灣民主與人權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反對統一勢力,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台灣政府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兩岸關係。
鑒於香港回歸中國自治後人權保障低落,台灣拒絕任何形式一國兩制與任何統一形式,高度維持台灣主權。
第六條 台灣政府採取下列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一)鼓勵和推動兩岸人員往來,增進了解,增強互信;
(二)在不危害台灣智慧財產權為前提,鼓勵和推動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直接通郵通航通商,密切兩岸經濟關係,互利互惠;
(三)鼓勵和推動兩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交流,教育中國當局自由民主的可貴;
(四)鼓勵和推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但請中國當局尊重人權,勿在未經合理審判情形下扣留台灣罪犯;
(五)在保密防諜為前提,鼓勵和推動有利於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的其他活動。
台灣政府依法保護台灣人民的人權和利益。
第七條 台灣政府主張通過台灣海峽兩岸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實現和平共處。協商和談判可以有步驟、分階段進行,方式可以靈活多樣。
台灣海峽兩岸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協商和談判:
(一)正式結束兩岸敵對狀態;
(二)發展兩岸關係的規劃;
(三)和平交流的步驟和安排;
(四)中國政府宣告放棄統一;
(五)台灣地區在國際上自由發展活動空間,中國政府不得打壓;
(六)與實現兩岸和平有關的其他任何問題。
第八條 「統一」統戰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造成中國政府有可能侵犯台灣政府主權、領土、人權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中國政府統一台灣的重大事變,或者兩岸和平共處的可能性完全喪失,台灣政府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台灣政府主權和領土完整。
依照前款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總統府、國防部決定和組織實施,並及時向台灣全體人民報告。
第九條 依照本法規定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並組織實施時,台灣政府盡最大可能保護台灣人民和在台灣的外國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其他正當權益,減少損失;同時,台灣政府依法保護台灣同胞在中國其他地區的權利和利益。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增強反統一意志,有效喝止統戰勢力在台活動,以利維護台灣民主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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