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依
檢核未通過
近年來性犯罪案件頻傳,從校園到社區,從兒少到成年人,受害者承受了極大的身心創傷。然而,許多加害者卻因「初犯」、「悔意」甚至與受害者達成和解而獲得緩刑,輕易逃避了應有的刑罰。
真正令人痛心的是,很多受害者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因害怕二次傷害(包括身分曝光、社會歧視、庭審壓力),被迫選擇沉默、接受和解或同意讓加害者獲得緩刑。但這不是出於原諒,而是出於恐懼與無力。
更令人憂心的是,研究顯示性犯罪再犯率明顯偏高,尤其是針對兒童與青少年的性侵案件,加害者在短期刑罰或緩刑後再次犯案的風險極大,對社會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因此,我們呼籲立法機關正視這項嚴重的制度缺陷,修法明定:性犯罪一律不得適用緩刑,包括但不限於性侵害、猥褻、性剝削與兒少性犯罪等類型。
法律應該保護受害者,而非為加害者提供逃避刑責的後門。
具體建議如下:
1. 修法明定:性犯罪案件一律不得適用刑法第74條緩刑規定,無論是否初犯、是否達成和解。
2. 法院在量刑時,可根據被告是否主動賠償、悔罪程度、再犯風險,有限度酌減刑期,但不得因此免除實際服刑。
3. 賠償不得視為免責或減刑保證條件,並應由法院獨立判斷其誠意與實質影響。
我們相信,這樣的制度改革,能讓司法真正落實保護受害者、懲罰加害者、修復社會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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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落實實質正義,回應社會對性犯罪判決輕縱的不滿
社會普遍認為性犯罪「刑期太輕」、「太容易緩刑」。嚴格禁止緩刑能夠終止「有錢有悔意就可免刑」的錯誤印象,重建司法威信。受害者與其家屬能感受到國家司法的堅定態度,較易恢復信任與安全感。
2. 避免加害人短時間重返社會、造成二次傷害或再犯風險
性犯罪者再犯率高,尤其是針對兒少者。嚴格實行實刑能爭取更多時間進行再犯風險評估、治療、與社區安全準備。減少受害者在加害人迅速出獄後的焦慮與恐懼。
3. 兼顧鼓勵賠償與懲罰正義之間的平衡
明定「不得緩刑,但可減刑」的制度,讓加害人仍有動機補償受害者,但無法因此逃避應有刑責。賠償將成為「修復」的一環,而非「交易」刑期的工具。
4. 提升司法一致性與公平性
現行制度中,法官自由裁量空間過大,容易出現「相似案件不同判決」。明文禁止緩刑可縮小落差,讓受害者不再受運氣或法官觀感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