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char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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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道的最重要目標是提升行人行走的安全, 至於行人行走的便利性反而是次要的, 這就是為何行人在穿越車道上的距離必須最短 (並非行人行走的最短距離)。
1. 行人暴露在車道上的最短距離
各縣市交通單位卻將185條的“最短距離處銜接”不時被解讀為“行人行走的最短距離”, 請貴部協助澄清。最短穿越距離無死角地穿越, 才能縮短行人暴露在車道的風險時間, 以下附上六都錯誤解讀的例證。
第一百八十五條
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設於交岔路口;其線型為枕木紋白色實線,線段長
度以二公尺至八公尺為度,寬度為四十公分,間隔為四十至八十公分,儘
可能於"最短距離處銜接"人行道,且同一組標線之間隔長度需一致,以利行
人穿越。
2. 減少轉彎車輛視線死角
行人穿越道略為退離路口, 如有自行車穿越道, 自行車穿越道應介於停等線與行人穿越道之間, 利用休息座椅, 綠化植栽, 圍籬或是交通號誌桿 形成步行障礙, 引導行人從路口遠方穿越馬路
如果可能, 學習日本, 利用戶外型升降梯確保需求者得以無障礙地利用天橋或地下道穿越, 減少路面行人穿越道以期降低人車碰撞的機會與車輛轉彎停等行人的時間
大幅降低行人行走在人行道上, 卻慘遭轉彎車輛撞擊, 不恰當的人行道標示無法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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