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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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臺灣的核心思維落差:
臺灣制度目前仍將家庭主婦視為「依附於配
偶的眷屬」或「沒有工作的失業者」;
而先進國家則多將家庭主婦(夫)視為「對國家與社會有產值的非典型勞動者」
從社會結構來看,
國家之所以給予老人、小孩或身心障礙者津貼,
是基於「弱勢保護」與「人口結構發展」的考量(例如:照顧無法自理的弱勢,
或是鼓勵生育以解決少子化問題)。
但這絕不代表「家庭主婦(夫)」的價值低於他們,
而是過去的制度在計算經濟產值時,
長期忽略了家務勞動的貢獻。
在現代社會裡,
還是有很多人常常會把「家庭主婦(夫)」視為是不事生產的「米蟲」。
也許家庭主婦(夫)不必活在別人的眼光或評論裡,卻不代表得別無選擇地吞下這些偏見與委屈…。
「家庭主婦(夫)」每天從早忙到晚,
做家事、照顧家人、打理上下,付出的時間和心力根本不亞於在外面上班。
但偏偏在傳統觀念或制度下,
這些「隱性勞動」因為沒有換成實質的薪水,
就常常被看作是「沒收入、依附他人生活」。
當這種付出被視為理所當然,
甚至要在同一個屋簷下和公婆相處時,
那種伸手要錢、缺乏底氣的痛苦,
真的會把人的尊嚴消磨殆盡。
這絕不是「家庭主婦(夫)」這個角色的義務問題,
而是整體社會長期忽視「家務價值」
所造成的結構性悲哀。
《關注參照》
各國對家庭主婦(或家庭照顧者)的福利保障依國家政策與社會體制而定。
部分國家視為無酬勞動而提供實質津貼,
亦有國家透過年金與離婚權益來保障其未來生活。
以下為各國具代表性的制度
1.德國(照顧者津貼與社會保障)
社會保險補貼:
德國政府會為全職照顧家庭的長照者,向法定退休保險機構繳納保費,確保主婦未來能領取基本退休金。
租稅優惠:實施夫妻合併計稅制(Ehegattensplitting),將夫妻總收入平均後計算稅率,使單薪家庭享有顯著的稅收減免
2. 法國
(家庭補助金制度)
育兒與家庭津貼:提供多項針對家庭的補助,
若家庭育有兩名以上子女,即可領取基本家庭補助
,且補助金額會隨孩子成長與家庭收入進行調整。
家務勞動折抵:
在退休制度上,全職照顧三名以上子女的母親,在計算年資時可獲得額外的「育兒學分」,保障退休金權益。
3. 日本
(税收與年金制度)
稅務扣除額:
設有「配偶特別扣除」機制,
若家庭主婦(夫)的年收入低於特定門檻(如103萬日圓),配偶的所得稅可享有免稅額度。
國民年金:
主婦若無工作,
強制加入國民年金的「第3號被保險人」,
自己不需額外繳交保費,
但退休後可領取基礎年金。
4. 台灣
(國民年金與家務勞動保障)
國民年金保障:
未具勞、農、軍、公教保險的全職家庭主婦(或主夫)可投保國民年金,繳費達一定年限後,
至65歲起可依現行規定領取老年年金。
離婚財產分配:
民法保障「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並明文將「家事勞動」價値納入離婚財產分配的考量標準。
5. 英國
(離婚財產權與國家保險)
國家保險(NI)積分:
擔任全職照顧者期間,可累積國家保險積分,
確保未來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能領取完整的國家基礎退休金。
離婚權益:
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會高度評估家庭主婦對家庭的貢獻(包含家務與照顧),在資產與退休金分配上給予法律保障。
6. 瑞典
(雙親保險與公共托育)
瑞典社會高度鼓勵「雙親共同育兒」
,極少全職家庭主婦。
提供高達480天的父母有薪假,
費用由國家與雇主分攤;
此外,國家提供平價且普及的公共托育系統,
支持女性兼顧家庭與職場。
各國福利多側重於退休保障與稅務減免,
以彌補未進入勞動市場的經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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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歐美、日本等先進國家相比,
臺灣現行對「全職家庭主婦(夫)」的保障仍有許多「隱形漏洞」需要改善。
以下將臺灣制度與各國對比,
並拆解最急需補強的4大改善方向:
1. 調整年金制度:
消除家庭主婦的個人保費負擔
現行臺灣問題:臺灣家庭主婦若要保障老年生活,必須自費投保國民年金(國保)。
這屬於「個人負擔」,若先生不幫忙出錢,經濟弱勢的主婦常因欠費而喪失保障,甚至被譏為「失業稅」。
各國制度對比:
日本:實施「第3號被保險人」制度,全職主婦的國民年金保費完全免繳,改由先生的勞工年金保險集體分攤,全職主婦65 歲後一樣能領基礎年金。
德國:只要主婦在家全職照顧子女或失能家人,政府會直接幫忙繳納法定退休保險費。
改善建議:應建立「配偶強制共同負擔」或「國家代繳機制」,將家務勞動者直接納入社會安全網,而非視同失業者自行繳費。
2. 推動租稅改革:
實施「所得平分制」提振單薪家庭。
現行臺灣問題:臺灣雖允許夫妻合併申報
所得稅,但計稅邏輯仍是以「個人所得減去扣除額」為主。當家中有全職主婦、全家僅靠先生一人賺錢時,高收入單薪家庭的稅率常因累進稅率而居高不下。
各國制度對比:
法國與德國:實施「夫妻所得平分申報制」:政府將先生的總收入直接除以2(代表家庭主婦也貢獻了一半勞動),再依據除完後的低稅率計稅。
這能為單薪家庭省下巨額稅款,
實質補貼家庭主婦的隱形產值。
改善建議:
修正所得稅法,
引入「家庭所得平分制」,
承認家務勞動對家庭收入的隱形貢獻,給予實質減稅。
3. 明確家務產值:
建立「婚內財產分配與津貼」
現行臺灣問題:臺灣民法雖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必須等到「離婚時」或「配偶死亡時」才能主張。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家庭主婦(夫)通常沒有合法的「家務勞動薪資」或「個人零用金」保障,經濟完全受制於配偶。
各國制度對比:
瑞典與挪威:不只重視離婚分配,部分歐洲國家更直接發放轉帳給主要照顧者的「育兒補貼」或「長照津貼」,這筆錢直接入家庭主婦帳戶,確保其婚內仍有獨立經濟自主權。
改善建議:立法推動「婚內家務勞動補償機制」,
或由政府發放不可轉讓、
直接入主婦帳戶的照顧者津貼。
4. 翻轉長照與托育思維:
保障照顧者的「喘息權利」
現行臺灣問題:臺灣的育兒津貼或長照喘息服務,
常預設「全職主婦在家就很閒」。
家庭主婦常面臨24小時無法下班的照顧高壓,
且一旦申請政府部分托育補助,
可能就會面臨嚴格的資格排擠。
各國制度對比:
瑞典:社會福利預設「人人皆是勞動者」,
提供極度廉價且普及的公共托育。
即使是全職媽媽,也能定期將孩子送往公托,
強制讓媽媽擁有個人的「勞動休養時間」。
改善建議:放寬全職照顧者的喘息服務與托育補助資格,將「家務與照顧」視為法定正職工作,
提供對等的勞動特休與心理諮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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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臺灣的核心思維落差:
臺灣制度目前仍將「家庭主婦(夫)」視為「依附於配偶的眷屬」或「沒有工作的失業者」;
而先進國家則多將家庭主婦(夫)視為「對國家與社會有產值的非典型勞動者」。
從社會結構來看,國家之所以給予老人、小孩或身心障礙者津貼,是基於「弱勢保護」與「人口結構發展」的考量(例如:照顧無法自理的弱勢,或是鼓勵生育以解決少子化問題)。
但這絕不代表「家庭主婦(夫)」的價值低於他們,
而是過去的制度在計算經濟產值時,
長期忽略了家務勞動的貢獻。
在現代社會裡,
還是有很多人常常會把「家庭主婦(夫)」視為是不事生產的「米蟲」。也許家庭主婦(夫)不必活在別人的眼光或評論裡,卻不代表得別無選擇地吞下這些偏見與委屈…。
「家庭主婦(夫)」每天從早忙到晚,接送小孩從幼兒園到國小國中高中的上學與下課安全、料理小孩與家人的三餐還要提前採買食材、平常做一堆沒有名字的家事、分類處理垃圾回收、照顧小孩與學校教師叮嚀的作業與配合學校活動的準備、日常相處上也必須付出自己與小孩之間個性磨合的情緒價值,這些付出的時間和心力根本不亞於在外面上班。
但偏偏在傳統觀念或制度下,
這些「隱性勞動」因為沒有換成實質的薪水,
就常常被看作是「沒收入、依附他人生活」。
當這種付出被視為理所當然,
甚至要在同一個屋簷下和公婆相處時,
那種伸手要錢、缺乏底氣的痛苦,
真的會把人的尊嚴消磨殆盡。
這絕不是「家庭主婦(夫)」這個角色的義務問題,而是整體社會長期忽視「家務價值」所造成的結構性悲哀。
在法律上,
家庭主婦(夫)的付出其實「非常有尊嚴」,需要社會觀感共同維護,避免成為一個家庭裡唯一沒有經濟生產力的工具人。(相較與有領到政府補助的津貼的老年人口與0-18歲年輕求學人口而言)
很多公婆或丈夫會覺得「是我賺錢養你」,
這是極度讓人沮喪的情緒勒索與生存壓力極大,影響著身心健康,常久沮喪容易患上憂鬱症,增加醫療單位的負擔,對社會家庭也有苦難言的心酸,對於成長中的求學學生來說,家庭主婦(夫)的情緒也因為同住一起生活所以會直接影響著小朋友的身心靈健康進而影響社會秩序。
在法律的設計中,
希望家庭主婦(夫)的尊嚴是受到實質保護。
跟公婆同住,本來就是婚姻中最難修的學分,
如果再加上經濟不獨立,更容易讓人窒息。
為了找回家庭主婦(夫)的尊嚴與生活重心,
建立「家務是有薪水」的觀念:
試著將家務視為一份正職
並且不是等到65歲退休有加入國民年金
才能享有領取每月$5000元退休金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