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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刑法第二十一章賭博罪第268條,加重意圖營利賭博場所之刑責

提議者 顏姓土撥鼠

已附議11 (尚餘16日)

尚須498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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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6-03-24
檢核
2026-03-2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附議中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一章第268條規定: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在今日「網路賭博」、「博弈手機應用程式」和實體「以合法掩蓋非法」的賭博場域氾濫成災的臺灣,若依照刑法第二十一章賭博罪第268條對經營大規模線上博弈事業,恐怕防不勝防!
因此我建議修正刑法第二十一章第268條如下所示: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備註:此項修正草案並非只有針對現今小規模偶發性賭博,而是針對「具組織犯罪性、營利性、規模性」的非法線上博弈事業。畢竟虛擬的網際網路世界是現實生活的延伸與推廣 。

利益與影響

1.提高犯罪成本: 目前中華民國刑法第21章第268條的「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圖利聚眾賭博罪」在網路通訊科技日新月異的今日可謂「刑責輕、獲利高」,導致實體博弈場域和網路賭博在臺灣不但雨後春筍的發展,更能夠有效率地透過網際網路讓更多網路用戶知道這種新奇的「娛樂」管道。修法加重刑責能有效遏止非法博弈事業經營者。

2.攔截詐騙金流: 現代線上賭博網站非常有可能是詐騙集團或是其他有組織犯罪的「洗錢水房」。加重經營者和代理商的營運刑事責任,可以間接有效率地使電信詐騙的後勤體系冰消瓦解。
3.賦予執法機關更多調查工具:若未來刑法第21章賭博罪第268條提升刑事責任後,執法機關有機會合法啟動科技偵查,有利於大規模針對博弈產業鏈追本溯源調查。
4.減少社會治安成本: 不論是實體賭博或是線上博弈衍生的暴力討債、擄人勒贖或未成年人曝險偏差行為將有機會隨各種類型之賭博場域被取締而逐步減少。

總結:賭博不可能十賭九輸,反而是「百賭百輸」甚至「一賭萬輸」。唯有因應時代及社會環境急遽變遷,儘快修法加重博弈事業經營者之刑責,才能有效協助並改善臺灣民眾的思維,加速根除參與賭博使其作為休閒娛樂的陋習。

執行時間4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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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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