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吳育瑞
檢核未通過
請權責機關宣布台灣為主權獨立之國家。
其內容不得含糊不清、不得承認一個中國或用任何方式迴避本議題。
其內容必須包含下列各條:
一、 台灣為獨立之主權國家,其主權屬於全體台灣國國民。
二、 台灣國有向世界各國交往之能力,並有意願與世界各國平等往來。
台灣國依國際法及其內國法行使一切國家權力。
三、 台灣國國民絕不接受一切形式之專制統治。
四、 由台灣國國民或其自由選舉之代表所制定之憲法,為台灣唯一正當之憲法,並在台灣國領域內有最高權威。
五、 由台灣國國民依前條憲法所組成之政府,為台灣唯一正當之政府。
六、 台灣國之領土為台灣島、澎湖群島及日本國1951年9月8日簽署、1952年4月28日生效之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條(b)項所放棄之一切島嶼。
本宣言公布以前由「中華民國」所實際統治,非前項所列之島嶼,其前途應由當地人以自由意志決定。
七、 台灣國國民之權利之限制,唯有依據由其或其代表所制定之正當法律。
八、 台灣國國民一律平等,除為達成實質平等所必要者外,禁止差別待遇。
九、 台灣國國民誓死捍衛主權獨立及領土完整,為此所建立之國防軍為國家唯一軍事力量。
不言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