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伍旎藍
檢核未通過
「國軍軍官士官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表」之備考附註「上校階以上非主管人員比照文職簡任非主管人員規定支給」等文字,本人認為違反法律平等及具體明確授權原則,建議刪除。
有關公務人員非主管人員得支領主管加給之規定,係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9條第3項發給,即簡任(派)非主管人員職責繁重,得由機關首長衡酌職責程度,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其支給人數扣除兼任或代理主管職務之簡任(派)非主管人數後,不得超過該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二分之一。但機關簡任(派)非主管人員預算員額僅一人,且職責繁重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承上,非主管之公務人員得以支領主管加給,係依法律授權為之,且有一定員額,而今國軍卻僅在「國軍軍官士官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表」之備考中,附註「上校階以上非主管人員比照文職簡任非主管人員規定支給」等文字,就能讓每個上校階以上非主管人員都可以領到主管加給。
為何當初會有此特別規定,造成上校以上高階軍官本就高薪,沒有占到主管職缺,卻人人都還可再領非主管加給?實在難以理解,就事實來說,上校本身的俸給就已經高出一般低階的軍士官甚多,況且通常”職務繁重”的樣態,應該是最越低階的人員越有可能產生,報章媒體所登載業務壓力不堪負荷而自殺的新聞,也都只有出現過低階軍士官,何時聽聞過有上校以上的高階軍官自殺?
按行政法之原理原則,行政行為應具公平性,實際上,職務如何之繁重,或許是一種相對概念,的確難以軍階高低具體量化之,但並不代表上校就一定職務繁重,而公務人員非主管職得支領主管加給者,係法律授權明定且有一定人數比例限制,國軍卻只要藉著行政院核定標準表上之備考附註,就讓上校階以上非主管軍官人人都可領主管加給?
綜上,本人認為「國軍軍官士官主管職務加給標準表」之備考附註「上校階以上非主管人員比照文職簡任非主管人員規定支給」等文字,違反法律平等及具體明確授權原則,建議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