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無奈的足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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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足球自己救,請大家一起用聯署附議讓運動部正視中華足協對台灣足球帶來的傷害!]
在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法後,當時關於「全民參與」的修法精神讓台灣所有球迷們都有機會透過加入協會進而改變協會。然而,由於國際足總對於足協只能以「團體會員」入會的要求,讓足協錯過了當年的章程修正浪潮,而在2022年,克服疫情的影響,足協在FIFA的同意與高度讚許下,提出了兼顧全民參與精神,符合性別平權、結合註冊系統讓利害關係人得以參與的章程版本,可惜在體育署默許保守勢力的反對下,於會員大會以13票不同意,25票同意,1票之差未能通過修正案。(章程修正案為重要事項,須2/3以上有效票同意)
然而,隨著後續的改選,從2023年三月中華足協片面宣布停辦青年聯賽造成基層與家長譁然開始,積欠男女足五人制代表對球員與職員出場費問題屢次登上版面;同年十一月主場對戰馬來西亞賽事賽務規劃一團混亂造成球迷不滿;2024三月份要求女足球員簽署有如賣身契的不平等合約、男足世界盃資格賽場地沒有向台北市府依程序借用讓頂級賽事只能在高雄楠梓足球場辦理、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揭露,中華足協積欠球員於2022年年底出賽應領之出場費、獎金等費用,甚至在球員還沒領到錢時就先寄扣繳憑單給球員;八月份放棄已經取得申辦權的東亞盃資格賽,引發國際注目,也讓我國代表隊喪失主場優勢;2025年二月再次發生亞洲盃外圍賽場地難產狀況;同年四月與紐西蘭女足友誼賽再因足協為確保場地狀況引發紐國直接拒賽國際之事件;六月份竟又發生要女足代表隊半夜返台隔日一早出發的不合理要求。各級國家隊部分,自2023年起,男足全面性崩盤,選訓公平性爭議頻傳,亞洲盃資格賽一勝難求,成人隊慘敗於斯里蘭卡,U23代表隊慘敗於不丹,更論其他層級狀況;而女足雖然能勉強保住戰績,但八月份亦發生女足總教練因足協後勤支援問題不願續任狀況,在各國備戰亞洲盃之際,中華足協居然在七月中至九月中這兩個月毫無集訓安排,虛擲政府投入的寶貴資源。
上面一連串的荒腔走板,都還只是這幾年足協問題的冰山一角,但足以讓所有台灣足球球迷、家長與基層參與者都感到不可思議,而更最讓球迷們無奈的是,在目前中華足協章程中,扣除掉以參與聯賽獲得會員資格的球隊,無論是寡占式的封閉型協會(五人制足球協會、裁判協會),或是主委是不需經民主機制產生,參與者也不對外界開放的縣市足球委員會均非球迷們能夠主動參與的團體,更可以說,作為全台足球參與人數最多的球迷、家長與基層教練,就是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正後,唯一一群被排除在當初「全民參與」的修法精神之外的「國體法孤兒」。我們,甚至連想要入會罷免理事長都做不到。
回顧2017年國民體育法的修正,核心的精神就是透過民主參與強化「內部監督」功能、透過體育署的財務控管、考核評鑑、章程審定等方式強化「外部監理」的能量。但很遺憾的,我們看到卻不斷看到這幾年的足球協會一連串的問題,正是體育署放任中華足協拒絕民主化導致內部監督失能以及政府監督不力所導致,而本應該要監督足協的體育署,近年對於足協監督上近乎不作為,漠視一切狀況發生的態度,更已讓監察委員主動啟動調查;但最荒謬的,是隨著這幾年足協的各種出包不斷,體育署給予足協的預算卻是年年提高?
因此,在運動部成立的此刻,期盼所有關心足球,喜歡足球的基層足球人一起參與本次連署,讓我們共同要求新上任的李洋部長應正面回應下列訴求:
1. 運動部應秉持2017年國民體育法修正後,要求各單項協會落實配合國民體育法章程修正之精神,輔導足協及其會員團體重新回歸2022年7月由國際足總認可之章程修正版本提會討論,落實全民參與、性別平等、民主排黑等機制。(國民體育法第42條第2項)
2. 考量足球協會章程與國際足總對於團體會員要求特性,請運動部與各地方政府輔導各縣市足球委員會轉型成為地方型協會或結合中華足協既有之註冊系統,於此一層級落實國民體育法全民參與精神,確保各縣市足球委員會(協會)於中華足協之會員代表具有真正意義的民主代表可能。(國民體育法第32條第1項)
3. 考量國內球迷對足協內部治理已喪失信心,請運動部確實執行國民體育法第35條第3項規範,每月對於中華足協進行財務狀況確認與調查,並每月公告中華足協財務狀況與還款情形。(國民體育法第35條第3項)
4. 鑒於過去體育署對於中華足協的監督幾乎失能,請運動部應針對內部進行究責檢討,並且成立專案小組對足協進行監督與民主化工程,並定期對社會揭露報告。
「Football without fans is Nothing」,請新成立的運動部能正視台灣國人對於足協無能與過往體育署監督失職的憤怒,落實國民體育法「全民參與」、「監督考核」的精神,不要再繼續作為足協傷害台灣球迷對足球熱情的幫兇!
1. 參考2022年足協所提出之章程修正版本,鑒於該版本同樣已經過FIFA同意,且經FIFA具體讚揚該版本具有民主、性平精神,可見該修正版本可符合國際要求,故如據此版本修正足協章程,不但符合國際組織要求,同時亦符合2017年國民體育法之修正精神。
2. 鑒於目前台灣各體育項目之地方委員會未有民主機制,考慮足球協會會員資格特殊需求,如能透過各地足球委員會之民主化與協會化作為推動典範,更可作為後續各特定體育團體之地方委員會之民主化參考。
3. 從2023年足協以財務問題片面宣布停辦青年聯賽,持續積欠球員費用爭議未曾停止,卻始終不提供球員、職員相關欠款明細,去年又爆出辦公室新落成不到四年的足協欲花費280萬元重新添購OA,赴泰國機票一張三萬元,讓全台球迷對於過去體育署監督足協財務之能力產生高度質疑。如運動部能落實國民體育法賦予隨時查合財務之權利,並定期公告相關財務狀況,除能讓關心足球發展的球迷更進一步了解實際狀況,也能重建台灣球迷對於運動部監督單項協會財政的信心。
4. 考慮到近年體育署屢屢在協會監督上的遭受民間質疑,如能透過中華足協的監督與改革作為運動部落實單項協會治理的第一步,必能讓不只是足球迷還包括廣大的國民都願意相信運動部的成立「是玩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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