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pr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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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聽說過《社會救助法》嗎?《社會救助法》簡單來說是一個為了幫助中低收入戶以及生存權上擁有困難的人民所設的法,此法詳細描述了哪些對象可以收到補助、哪些人可以成為政府的幫助對象。《社會救助法》當中的第一條文描述:「為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不過現在卻時常無法達成這個法所設立的目標。過高的標準以及脫離現實情況的法律條文導致只有少數通過標準的人受到幫助,許多需要幫助卻沒有通過標準的家庭則無法被政府打造的社會救助網接住。社會大眾對於此狀況的漠視以及執行機關的被動又加深了這些家庭的無助感。
我們想向政府提案以修改《社會救助法》當中的細項條文內容,透過此提案打造一個更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來幫助需要受到幫助的中低收入戶、為需要受到社會救助的家庭爭取權利。
經過許多的資料查詢與訪談後,我們將這些社工、中低收入戶家庭以及其他第一線工作者認為《社會救助法》主要的問題簡單的歸類為以下兩點:
一、不動產的定義過高
現今的社會救助法規定要「財產」、「不動產」、「收入」三個條件都低於一定的標準才能夠通過審查並且得到政府的援助。而這個問題在於許多家庭都會在審查「不動產」的條件中失去資格。許多收入非常低但開銷又非常大的家庭(通常是要扶養家裡老人與孩童,甚至有身心障礙者需要照顧)擁有家庭流傳下來無法處理的房子,而這些房子的價值時常會被政府「高估」並納入「不動產」的項目當中。這些房子時常是無法賣出的,其中原因可能包含了太老舊、地點太偏僻或者這個房子是家庭唯一的庇護所,搬出去租不穩定的房子對於家庭的經濟狀況基本上是很困難的。這樣就造成了一個家庭明明收入和財產都非常的少,但卻還是無法受到政府的幫助的情況。在申請補助過程中,若申請人名下有一棟「價值高卻又無法脫手」的房子(像是位在水源保護區,或申請人因繼承取得的土地或房屋),可能就沒有申請社會救助的資格。這樣的流程導致許多應該受到幫助的人都無法得到社會救助法的協助。
二、親人扶養責任的劃分不符合現實狀況
現今《社會救助法》中定義申請補助的單位為「家庭」(註一),意思是當一個人在申請的時候,政府會將這個申請者的所有直系親屬都納入考量。申請的標準是以一個家庭的總財產除以家庭的人數,最後每個人的平均都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財產、不動產、收入)才能夠申請到補助。這樣的機制導致有些家庭會因為一個人賺很多錢、就變成整個家庭無法申請到補助。而問題就在於許多家庭因為家暴、離婚、吵架等等的因素,導致在同一個家庭裡資源沒辦法共享。也就是說有些人會無法拿到名義上家庭擁有的金錢與資源,但是政府卻將他們與家庭視為同一個單位。就像不動產的問題一樣,許多人家庭最後無法受到幫助就因為政府的紀錄上無法顯示家庭的現實狀況。
我們的提案希望可以改進上述的兩個問題。我們的提案要求中央政府宣布行政命令以改進《社會救助法》(下稱本法)中的兩項條文,並且請求中央政府協助地方政府同步修改此兩項條文:
1. 本法五之二條新增第八項(註二)
八、如屬申請人全家共同居住唯一之不動產,且其不動產公告現值及建物課稅評定價值,未逾中央或各直轄市政府公告之限額者。
白話文:由於在上面提到很多家庭被迫要賣出唯一的家、或者因擁有無法出售的祖產而無法被《社會救助法》幫助,所以我們希望可以讓這些唯一的家不要被計入在「不動產」之內。這樣改法後可以確定他們現在唯一的家不會成為申請上的阻礙,因為這是他們的「唯一之不動產」。
2. 新增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八項(註三)
八、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社會工作師或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機構確認配偶確無扶養事實者。
白話文:現今因《社會救助法》當中規定的家庭定義,申請者的父母親要能夠排除在人口計算範圍內只能靠打官司、因家暴離婚才能夠排除。不過有很多情況都是沒有被法律考量到的,像是許多父母親離婚的原因並不是因為家暴、有些家長雖然沒有法律或社工的認定,但是非扶養方早已離自己的家庭與申請者遠去,要拿到離婚法庭證明的過程也很難進行(像是一方居住在海外還需飛回台灣辦理或者繁瑣的程序)。
在這些種種的情況底下,這些申請者的父母親還要被算進人口計算是非常不合理的。因此,此項提案希望政府將早已與申請者、扶養方沒有聯絡的非扶養方排除在人口計算範圍以外。我們希望家庭的個別狀況可以透過社工來調查,而非以冗長的訴訟程序來去確認申請者的直系親屬是否與家庭已沒有來往,以改善親人扶養責任的劃分不符現實狀況的問題。
我們的利益與影響已部分放在上面的敘述,以下為我們考量到的幾個問題與我們的回答:
一、如果要讓更多的人能夠受到《社會救助法》的幫助,預算該從哪裡來?
在閱讀我們的提案後,可能會有人疑問社會福利支出的預算有限,如果需要拿出更多的支出來救助中低收入戶的話需要擠壓哪一方面的預算來達成此目標?我們的回應是希望政府可以更加以檢視國家社會福利支出的出處來判斷如何妥善分配。根據「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註四)的當中有26.6%(6018億)都是給予社會福利支出的預算,在這樣的數字中我們應該有檢視其中的支出並仔細分配的空間。
無論是瑞典、挪威這樣的社會福利國家,或是較資本主義的美國都已利用國家福利政策降低了貧困現象(註五)。而台灣在亞洲地區作為開發較完善的國家,且擁有著龐大的社會福利資金,更應該妥善我們的政策,將人民的生活風險降至最低,保證更多人的生活。如此一來,不但能夠為國家減少貧困人口,更可以每年造福更多需要被幫助的家庭。
二、放寬標準、讓更多的人能夠申請到社會救助,不會導致「溢領」嗎?
有些人或許會考量,這樣的修法方向會製造出許多漏洞,導致很多「溢領」(簡單來說是一些明明不需要透過補助支撐生活卻符合申請資格的人跑去領補助,導致補助被不需要的人領取的現象)的狀況。我們的回應是,政府真的有需要為了預防這些「溢領」的人把標準設的這麼高,導致真正需要幫助的人被排除在外嗎?政府是否有能力與意願替社會福利增加一些社會救助的「備品」,以確保即使有人鑽漏洞,仍然讓需要受到幫助的人可以拿到補助?我們在此希望政府不要因為怕有人鑽漏洞而去忽略一群已經長期被冷落卻極度需要幫助的國民。
三、為何不用三合一的計算方法來解決申請門檻過高的問題?
從《製造低收入戶》一書可了解到,現今社會對於社會救助法申請門檻相當的嚴苛,在書籍有提到現在「財產」、「不動產」、「收入」三個條件都必須低於一定的標準才能成功申請救助。總得來說,同時需有三項不同資產的考量以及嚴苛審查的過程造就了過多的限制,這樣一來導致社會救助法時常無法成為社會福利制度體系下的最後一道防線。
在《製造低收入戶》一書中,作者提到的三合一(指「財產」、「不動產」、「收入」合併計算)的計算方式是一個相當不錯的想法,因為這樣一來就不會只因為一項無法通過就失去接受援助的資格。以「不動產」的問題做例子,假如有位申請者的「動產」與「收入」標準低於標準線許多,但只因為家庭擁有一棟祖傳的房子,所以「不動產」高於標準線時就會讓申請者失去得取救助的資格。在三合一的計算方式下,這個案例就可以確保此申請者依舊拿到補助。另外,將申請評估轉成三合一計算時也可以使官員的審查機制簡便許多。
由於現在三個條件的計算方式也是經過多次修法、改正才得出的系統,如果真的要推動三合一的機制是需要經由多次修法才能產生出的。現今立法院有許多案件排在《社會救助法》相關的提案前面,所以想要達成此機制將會是非常冗長的。本次提案我們希望可以快速的讓被社會救助法排除在外、申請過程被拒絕的家庭們能夠受到幫助。因此即使我們認爲三合一是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法,我們還是選擇以修改施行細則的形式作為我們的提案。
四、怎麼沒提到層級化的設計?
在《社會救助法》當中,向政府申請補助的中低收入戶族群只會分成「通過」以及「不通過」兩種分類,要如何改善如此極端的協助方式也是現在遇到的一大問題。若政府能夠透過暸解中低收入戶個案的狀況,給予不同形式上的協助而不只有在金錢上的協助,像是專業領域培訓、低價便當、交通優惠等等非常多在食衣住行上不同的協助,就不會導致申請者受到的協助只會有「全無」或「全有」的情況發生。如果能夠有不同等級的協助,或許能夠被政府幫助的人也可以被增加,因為這些幫助不再只是花很多錢而已。
不過,由於這些認定需要大量的人力與資源,也需要各領域的專業人員的計算、討論與研判才能制定出完善的計畫,所以我們在這裡無法提供關於層級化設計的細項與計畫。但是我們在此也呼籲政府未來能夠做出完善的層級化的設計,以確保能夠擴大政府的幫助範圍,也可以確保政府的資源能夠妥善的被應用。
我們需要您的協助,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達成超過5000連署的標準,讓相關機構看見我們的提案並做出改變。就像是捐血一樣,雖然知道捐出去的這袋血不是給自己的,但是我們都希望哪天萬一我們需要幫助時也能被政府的社會救助網接住。希望您可以不吝嗇的按下連署鍵,讓更多人能夠受到幫助、過上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並且讓社會救助網變得更加完善!
註一:社會救助法 第四條
註二: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 第五條
註三: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 新增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八項
註五:Do Social-Welfare Policies Reduce Poverty? A Cross-National Assess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