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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職人員選舉應採用不信任票(抗議投票、廢票)制度

提議者 轆轤

檢核未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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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3-29
檢核不通過
2023-03-31
我國公職人員選舉應採用不信任票(抗議投票、廢票)制度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兩顆爛芭樂,不知怎麼選?

老是同一人當選,政見了無新意?

候選人互相攻訐,民生議題反倒失焦?

 

現今臺灣社會,每到選舉時節便充滿烏煙瘴氣,候選人之間互相噴口水、謾罵叫囂,甚至抹黑、認知作戰,卻沒有把焦點放在最應該關心的民生議題和政見上,讓大眾無法選賢與能;抑或是仗著票倉或是同額競選,沒把民眾的意見放在心上,反正穩當選沒人攔得住我。藍綠的惡鬥,人民儘管厭惡,卻也束手無策,只能含淚從兩顆爛芭樂中挑顆比較不爛的,並祈禱他們在分贓、打壓異己的同時能做一點照顧小老百姓的「善事」,就這樣日復一日年復一年,惡性循懷使許多公民不願出門投票,把手中的投票權交給他人,也使我們離民主的真諦和價值越來越遠⋯⋯


而有一小部分的人,在投票時到投票所做了跟絕大部分人不一樣的選擇——投廢票(賭爛票),來表達自己對候選人、選舉的不滿。遺憾的是,在現行的選罷法制度下,廢票就是無效票,除了象徵性傳達部分選民的不滿外,沒有實際影響選舉結果的能力。2018年的麥寮鄉鄉長選舉就是一個例子,原先欲連任的許忠富在登記最後一天宣布退選,改由同黨的鄉代會主席蔡長昆參選,由於無其他候選人登記,蔡只需要過選舉人權總數20%的同額競選門檻即當選。此舉被視為私相授受,引起鄉民反彈,他們組織了廢票聯盟,號召大家投廢票抵制這場不公義的選舉。開票結果,蔡拿下8068票低空飛過門檻,但廢票卻高達16000多票將近兩倍,刷新我國選舉史上廢票比例之新高!為臺灣民主寫下新的一章,然而這樣的壯舉依舊無法阻止鄉長就任。


本提案希望能藉由引進部分國家(哥倫比亞、蒙古、秘魯、厄瓜多等)使用之「不信任票」(名稱暫定,另有抗議投票、廢票等名稱,西語:voto en blanco,直譯為空白票,當中又以哥倫比亞最為著名,見附件)來解決候選人不適任以及選舉不公的情況,並以臺灣的選舉狀況做出下列幾項設定:

新增「不信任」票選項,提供公民表達異議的方式並具有實際的選舉效果,與無效票區別。此外,此制度僅適用於單一選區。

1.不信任票達有效票35%,沒收所有候選人之保證金,並取消補助當選人競選費用

2.不信任票達有效票50%,沒收保證金並辦理重選事宜,參選之候選人若為政黨推薦可更換、非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可退選

3.不信任票達有效票65%,沒收保證金,重選並剝奪候選人之競選資格四年

4.不信任票達相對多數即須辦理重選,若與第一項重疊則合併辦理

重選後若不信任票人超過有效票,則相隔一年再進行補選,該席位若是地方行政首長職則由上級行政機關指派代理,若是民意代表職則空缺。不信任票在總統選舉重選時不具效力,即當不信任票人就得票最高時仍由得票最高之候選人當選。

 

配套措施:

1.中選會與內政部應製作相關宣導,並將不信任票內容納入國高中公民課程

2.以空白票或新增欄位(提案人建議新增欄位)作為標示不信任票之記號,重新訂定相關認定辦法以培訓計票和監票人員


(利益與影響會附上Q&A)

 


有了不信任票制度,不再含淚投票、被迫選擇,不再待在家讓別人決定自己的未來!讓我們找回民主制度的初衷!

 


若有任何疏漏和建議想法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利益與影響

 

 利益:

1.提升公民政治參與

2.有效反映民意

3.提升候選人、政黨素質

4.多一個選擇

5.加強監督力道

 

影響:

1.搖擺選區不信任票成為關鍵少數,雙方差距票數可能會小於不信任票數。

 

Q&A

Q:為何暫時定名為「不信任票」?

A:因為民眾投下這張票是因為他們「不信任」選舉公告上的這些候選人,且也與國會對行政院提出抗議「不信任案」的意涵有異曲同工之妙。當然這還只是暫時的稱呼,盼能拋磚引玉,若有任何其他的想法也請留言分享!

Q:為何選擇這三個數字?

A:選擇採用這些數字的原因是因為35%約莫為投票者總數的三分之一,50%則為參考哥倫比亞的制度所擬定的額度,鑑於前兩數的差距和約莫總數的三分之二,故選擇以65%作為最終門檻。另外相對多數則是參考厄瓜多和蒙古的制度。(p.s.蒙古是當空白票達10%且無候選人過半即重新選舉,厄瓜多則是達相對多數就重新選舉)

Q:為何設計重新選舉、沒收保證金、剝奪參選資格?

A:每次選舉都會讓候選人和政黨花費許多時間與金錢投入選舉,但如果此候選人仍然不得民心,將耗費更多自己與政黨的資源,有這樣的設計能讓候選人反省並修正自己的政見或是策略,甚至是退選,也能讓人民重新評估自己的想法。若知錯能改,選民也樂意接受,當選後戰戰兢兢恪守本分,那將是良好的模範!同時也讓候選人多傾聽民意,不會因為在鐵票倉或同額競選就躺平。若高達將近三分之二的選民投不信任票,就代表候選人非常不適任,因此剝奪其參選資格四年,這也參考了我國罷免制度。

Q:能否改善政治冷感問題?

A:提案人認為是可以的,因為多了個可改變現狀的方式,對惡鬥、互打厭煩的選民有了機會和力量出來表達意見,因為他們知道手中的票可以對選舉產生實際影響!且日後加以宣導必能吸引更多選民關注,若配合往後不在籍通訊投票的啟用那更是大大加分!

Q:重新選舉可能造成額外選務負擔?

A:其實不大會,因為它可以跟其他補選同一天舉行,就算是滿一年的補選,也可以與公民投票合併辦理。

Q:為何重選仍不過時行政首長可由上級行政機關指派但民意代表不行?

A:因為民意代表掌握立法權以監督行政權,若有行政機關指派民意代表恐造成「球員兼裁判」的情形,不利於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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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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