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台灣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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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駕駛汽車超速40公里以上即吊銷駕照又吊扣牌照。此規定雖旨在保障交通安全,但採取單一門檻過於嚴苛,未充分考慮速限高低、道路型態與實際危險程度。
一、問題點
1. 未分情境:在速限40公里的鄉間直線道路,時速81公里即達吊銷標準,但該路段可能無行人、路況良好,與高速公路超速40公里之風險不可同日而語。
2. 與事故成因不符:根據交通部統計(2023年),肇事主因以「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未保持安全距離」為主,重大事故中,單純因超速40公里以上且無其他違規的比例不到5%。
3. 影響過度嚴重:吊銷駕照會影響工作與生活,應與行為風險程度相符。
二、國外作法比較
• 日本:依超速幅度分三級,40~50公里罰金與暫停駕照,超過50公里才吊銷。
• 德國:依速限與超速幅度計算,最高吊銷多為超過50公里,且附加安全教育課程。
• 美國部分州:依道路型態與速限設定,不同限速下有不同的超速吊銷門檻。
三、建議方案
改為分級處罰:
• 超速40~50公里:罰款 + 記點 + 強制道路安全講習(不扣牌)
• 超速50公里以上:吊銷駕照(維持嚴格處分)(不扣牌)
此調整能更精準對應違規的危險程度,減少過度懲處,並維持對嚴重違規者的嚇阻效果。同時,避免因吊扣車牌導致同一家庭內其他守法駕駛人無法使用該車,保障日常交通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