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機動車輛應按實際汽缸總排氣量核實計算使用牌照稅

提議者 邱銘

已附議56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44個附議

目前進度

點擊顯示前一個提議進度 點擊顯示後一個提議進度
提案
2020-11-03
檢核
2020-11-03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1-01-02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1項前段,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除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或其他動力劃分等級,分別依第六條規定計徵。同法第6條第1項,各種交通工具使用牌照稅額,依下列規定課徵:(第1款)機動車輛分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車四類車輛,依本法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之規定課徵之(如附表一至六),合先敘明。

以現行法令觀來,本國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或是燃料稅,皆是採用「固定級距、固定稅額」未課稅標準。雖已行之有年,但實有檢討需要。

全球因應節能減碳趨勢並隨著造車技術的進步,車廠紛紛朝「Downsize」方向發展,以較小排氣量的引擎,搭配額外增壓、供電的方式,提供車輛所需之相當馬力,而立法原意應是大排氣量車款對於環境較不友善,因此課予相當稅負,然現行僅按級距課稅方式已經不符用車潮流且未盡公平,確實有檢討之必要。(例:排氣量1201cc與1799cc,兩者稅負相同,但前者通常更為省油節能,何謂公平)

利益與影響

建議,本國使用牌照稅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第1項,就機動車輛的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核實計算,意即律定每一排氣量應負擔之稅額,再按總排氣量課徵,機關實務操作上並無太大困難,消費者得真正依使用需求償付納稅義務,又得減輕生活支出負擔,促使車廠更願意開發低排氣量且節能之產品,提供消費者更多選擇,得以賡續維持企業經營,更能促進政府保護環境之美意,創造共贏的局面。

2 已關注 關注

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您也許感興趣的點子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眾開講政策還有...

您也許感興趣的審計議題還有...

展開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