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andy
已附議18 (尚餘57日)
尚須4982個附議
消費者(以下稱申訴人)與被申訴公司之消費爭議若進入協商會議階段,被申訴公司惡意不出席協商會議的情況越來越多,如此不僅浪費公部門資源,對公平的消費環境更是一大打擊,同時申訴人必須請假出席,到協商會議現場卻空等不到人,被申訴公司竟然如此漠視消費者權益。請中央立法,當被申訴公司無正當理由惡意缺席,必須予以罰款,若請假不得超過二次,否則視為惡意缺席,如此才能讓消費爭議進入有效的協商會議,落實國家保護公平消費環境的政策。
現行制度下,公部門召開協商會議,對被申訴公司並沒有強制力,都已經收到開會通知,甚至不請假,讓消保官與消費者在會議室空等,非常惡劣,他們敢完全漠視消費者權益,被申訴公司就是看準個別消費者弱勢,不會提起訴訟。如果消費爭議協商會議要得到效果,必須要對惡意缺席的被申訴公司祭出罰款,才能真正發揮消費申訴功能,創造公平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