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Ting Chen
已附議193 (時間已截止)
尚須4807個附議
騎樓過去曾稱為「亭仔腳」,日治時代被稱為「軒下道路」
是配合台灣的氣候型態而形成的住宅型態
但今日台灣的騎樓,即使建物有騎樓部分,仍被占用為店家的營業或個人的住家使用
導致無人行道路段的行人逼迫走上道路上,險象環生
雖然大法官會議解釋的釋字第564號解釋,節錄如下:
「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該大法官會議解釋很明白告訴各位,騎樓雖屬私人的,但騎樓占用罰鍰的目的是「為了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對於限制土地的利用屬於輕微,並未逾越比例原則而合憲
然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只針對占用騎樓部分,例如在騎樓擺攤、擺放雜物等
而如為將騎樓封死為私人營業空間或住家空間,只能透過違建檢舉辦理,違建拆除規定
實務上即便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認定違建,許多縣市採取的是消極的排拆方式
除了拖延拆除時間,且動用公帑拆除反而是用納稅錢幫受處分人(違建者)拆除建物
本提案希望透過立法院修改法律,行政機關配合制定有關的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處罰騎樓違建的受處分人(違建者),且得連續處罰,讓受處分人自己逼迫拆除
還給台灣人一個舒適的步行空間,恢復過去日本時代至戰後初期「亭仔腳」該有的樣貌
相關法令:
一、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十一條之一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
前項影響公共安全之範圍如下: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二) 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三、 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占用防火間隔。
(二) 占用防火巷。
(三) 占用騎樓。
(四) 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營業使用之對象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於查報及拆除計畫中定之。
(五) 占用開放空間。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
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
獨家》控騎樓違建擋視線常車禍 工務局:已排拆 @newsebc ( 2023年6月26日)
獨/「騎樓也是我的?!」檳榔攤裝門封死 行人走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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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透過罰鍰且得連續罰鍰的方式,讓建物有騎樓部分卻違建占用的違建者逼迫自行拆除騎樓違建為店家、個人空間的部分,還給行人在無人行道的環境下可走在騎樓上,洗刷台灣行人地獄的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