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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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精神衛生法第32 條,精神病人需有「自傷、傷人行為」,才能進行強制就醫,但往往這樣評定標準過高,傷人或自傷事發當下早已對受害者與精神病患來不及處理,而這些精神病患的家屬未必會帶病患就醫,使病患持續嚴重而造成不可逆的傷害及家庭破碎。因此建議修法,在社區回報「有疑似精神疾病」的症狀時,能直接協助相關醫生到社區進行判定,也提供更多就醫資源,避免造成更多傷害,社區精神病患在就醫之後也應由醫師判定為可出院才能進行出院。
希望修法後能減少此類案件,提高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