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議者 松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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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老人不應該是年輕人的責任,政府應該對長照有一系列的規劃,而老人在年輕時做好財務規劃,不應該將「養兒防老」當作是自己退休工具。
(自由意志)
孩子的出生被大眾描述為一件神聖而偉大的事情,父母為你奉獻一生,所以你應該在他們老的時候你應該回報他,但父母生小孩真的是一件偉大的事情嗎?
人生而痛苦,我們需要經歷人世間的苦難與折磨,雖然人生中仍有許多開心的事,但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如果讓你在選一次,你會選擇出生嗎?
孩子沒有權利選擇是否出生,只有父母能為他們做選擇,而父母對孩子的選擇不只是讓他來到這人世間,同時還選擇了讓他承擔另一個責任-扶養父母。
你沒有權利選擇是否被出生,因為你的父母為你做了選擇;你也沒有權利選擇是否奉養父母,因為法律為你做了選擇,那在這人世間你是否真正擁有自由意志?
(法條內容)
直系血親互負扶養之義務(參見民法第1114條),而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的義務人(參見民法第1115條)。
惟若是其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全體之受扶養權利人時,法律規定以直系血親尊親屬為最優先(參見民法第1116條)。
(特殊情況免除或減免扶養責任)
僅有2種情況下有特例: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但很多案件都發生已久,繳費收據等資料自然不會保留,很多人證很可能過世,或者有利益衝突的證人也未必願意為被告作證。
(你需要給多少扶養費)
扶養費會參照一般法院會參考行政院主計處的「平均每人每月消費金額」,並以子女所在縣市和父母經濟狀況做為考量,例如在台北市,約32000。
愛一個人會寧願自己受苦,也不不願讓你愛的人受苦,如果希望對方犧牲一切,只因為你曾為他犧牲一切,這不是愛,而是一種束縛與壓力。
愛不應該受到道德綁架,倘若父母對子女的愛真摯而,孩子感受到父母的愛,即使沒有這條法條,也會選擇回應父母的愛,但如果愛變成一種責任與義務,那麼這是一種愛,還是一種束縛呢?
不應該因為某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剝奪另一部分人的利益
尊重個人的自由意志
減輕年輕人的生活負擔
鼓勵政府重視長照政策
鼓勵民眾年輕時做好退休規劃,破除養兒防老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