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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指控須具證據或事證,否則以誣告定罪,並針對性騷擾訂定更明確之定義(定性、定量,質化量化之定義)

提議者 哈哈

已附議31 (時間已截止)

尚須4969個附議

目前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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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
2023-06-02
檢核
2023-06-05
檢核通過,自次日進入附議階段
不通過
2023-08-04

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

建議:性騷擾指控須具證據或事證,否則以誣告論,且針對性騷擾訂定更明確之定義(定性、定量等,質化量化之定義)。

 

 

利益與影響

民間常常有一句諷刺的話「人帥性高潮、人醜性騷擾」

新聞也有報過,男生追求女生或搭訕被指控性騷擾;反過來,如果男生被女生倒追,反常被罵花心、渣男等;然後台女又常常在FB、IG或論壇唉聲嘆氣怎麼都沒人追...等等。

社會上說的兩性平等根本就不平等,很多時候男生才是弱勢的一方!女控男性騷擾,常常被當真;男控女騷擾則不被當一回事、被說人在福中不知福、沒關係。

 

因此建議「性騷擾指控須具證據或事證,否則以誣告定罪」並針對性騷擾訂定更明確之定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行,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而所謂的意願之違反到底是如何界定?是說一聲「NO」或是說幾聲「NO」才能正確判定是違反意願或欲拒還迎?追求與騷擾界線為何? 

性騷擾之定義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被追而不喜歡這男/女,就符合性騷擾? 或是造成具體之負面影響才叫做性騷擾?

被送早餐如果接受了,引起追求方誤會,以為給機會這樣是否算性騷擾?

 

因此希望政府能針對性騷擾之定義給予更具體明確之定義,而不要籠統地說違反意願!指控性騷擾很容易,被指控的人如何證明自己沒性騷擾?可是往往女生說一句他性騷擾我,男生的清譽就毀了,甚至可能影響一輩子! 男生指控女生性騷擾被虧的反而是男的

 

根本就不平等,也不符合比例原則(指控與被指控方的代價根本不對等),而且追求跟性騷擾的界線本來就沒有一個明確的分界。

因此希望能針對性騷擾給予定性、定量等,質化量化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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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議名單

2020-11-12
 
資料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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